行政税收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8 19:21:36 430 人看过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类: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仅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予以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书面通知复议参加人。

复议决定书的内容要符合要求,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结论;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然后送达执行。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书的内容要完全符合其申请的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年龄,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复议的主要请求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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