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9:00:48 115 人看过

XX省政府为修建XX沿海高速公路,经国务院批准XX省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一书四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批准的年产值标准为1300—2949元/亩,2005年5月19日XX县人民政府颁发了(2005)24号通知确定的年产值标准为1567元/亩。村民认为:沿海高速征用村民的土地都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质量最高,产量最高,投入最大的耕地,其年产值应以1300—2949元/亩范围内最高值2949元/亩来确定,不应该由XX县政府和高速公路筹建处共同确认1567元/亩为年产值标准。(2005)24号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权改变国务院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也没有授权在征收土地批复后由申报征收土地的县级政府另行制定年产值标准的规定,该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据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在报批前就被征耕地的年产值标准等问题应向农民征求意见,并对有争议的年产值标准还要组织听证。因此,XX县人民政府颁发(2005)24号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国务院批准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其再与高速公路筹建处确定年产值的做法与法律相抵触,实属违法行政行为,该案在代理过程中土地征收法律维权中心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受理单位提出了对xx省高速公路筹建处确认年产值的文件进行法律审查的申请。目前,省政府正在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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