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到底谁说了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3:20:12 280 人看过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性证据,原本是解决诉讼难题,为法院定案提供帮助的,怎料,有时它竟会成为诉讼障碍。

江阴法院日前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湖南省凤凰县的田云龙、滕建秀夫妇,于2006年2月12日到江阴打工,同年7月12日,两人到青阳镇个体业主陈旦平处从事塑料磨粉工作。7月29、30日,夫妇俩相继发病,分别在8月2日、3日到江阴市人民医院治疗。三天后,两人相继身亡。9月5日,市公安局和省疾病控制中心以口头形式告知死者家属法医鉴定结论:两人系患乙型脑炎身亡。死者家属因向公安局索要书面死因结论未果,上访至省公安厅,并于11月13日拿到书面死因结论。期间,死者家属单方委托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作了法医学鉴定,结论为中毒身亡,与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明显不符。

11月16日,田云龙、滕建秀夫妇的两子一女及滕建秀的父母向江阴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请求判令陈旦平赔偿相关损失30余万元。由于被告始终以市公安局和江苏省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抗辩理由,不同意进行共同委托鉴定,同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至此,协调工作陷入僵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江阴法院正指定鉴定机构对死因进行重新鉴定。法官分析,重新鉴定结论也不能保证让双方当事人接受,此案如果调解不成,无论如何判决,都可能继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同一事件,何以产生两份甚至多份大相径庭的鉴定结论?多年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刘法医认为:问题主要在于鉴定机构混乱,职能交叉,缺乏约束机制。

刘法医介绍说:目前,仅是对人身伤害有鉴定权的就有五方面:一是案件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人员;二是科研机构、司法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机构;四是医科大学设立的鉴定机构;五是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这些鉴定机构由于其行业或专业的特点,往往有着完全不同的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在受理范围、鉴定职能等方面,往往相互交叉,没有明确的分界线,鉴定结论出现矛盾实属必然。此外,目前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机构考核认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加上鉴定过程封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错误鉴定的责任追究机制,因而多头鉴定的直接后果便是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出现多份差别很大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打架,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据法官介绍,一个案件多份鉴定、不同结论的情况在审判中并不鲜见。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关于鉴定结论无明确的采信标准,就鉴定本身来讲,并不存在哪份鉴定效力高、哪份鉴定效力低的问题,法院审理只能把这几份鉴定作为证据来审查,最后由办案人员根据法律、公正理念、经验、良心进行判断。

法官呼吁:应尽快规范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建立全行业统一的执业准入制度,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使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公开鉴定过程,统一鉴定书文规范性文本,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尽早出台制度,明确鉴定结论的采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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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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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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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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