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1、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正常的产假从国家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还可凭证额外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上海市:
1、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对产假的规定,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2、晚育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育假、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符合晚育规定的准妈妈(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广东省:
1、基本产假:基本从国家规定。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2、晚育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江苏省:
1、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该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浙江省:
1、基本产假:基本从国家规定。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2、晚育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山东省:
1、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
1、基本产假:基本从国家规定。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行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2、晚育假: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陕西省:
1、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不足十五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2、晚育假: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河南省:
1、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育假: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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