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4 06:00:13 339 人看过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一、传闻证据的构成包括什么?

一般来说,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涉及两个主体——原陈述人和证人,涉及两个环节——原陈述人在庭外对事实的感知和陈述,以及法庭上的证人对前者陈述的转述。从下面的例子中,或许可以更直观地看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证人甲在法庭上说:“上个周末,邻居乙曾对我说,‘我昨天下午看见丙鬼鬼祟祟地从丁家院子里出来’。”邻居乙没有出庭。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传闻证据。在这里,法庭上的证人是甲,原陈述人是乙,乙看到“丙鬼鬼祟祟地从丁家院子里出来”(简称事实X)并对甲陈述,这是第一个环节,甲再把从乙那里听到的事实X在法庭上陈述,这是第二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以传闻证据的口头形式为例。在阶段I,乙感知事实X,感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包括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等,然后在乙的内心形成一个事实X的映像X’(必须承认任何人对事物的认识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阶段II中,乙向甲陈述了事实X’,于是甲对事实X有了间接的感知,这种感知只能是通过听觉(在乙的行为是带有意思表示的动作时,甲也依靠视觉),甲对事实X的感知管道远远没有乙丰富。而且,在甲感知的过程中,他会对事实X’所蕴涵的信息再次进行增删,又形成事实X’’。当甲在法庭上对法官或陪审团进行陈述的时候(阶段III),因为事实X已经不知不觉变成了X’’,证据所蕴涵的信息已经有了很大变化。甲对事物的感知能力和可靠性当然可以通过法庭上的交叉询问得到检验,但乙感知事物的能力和可靠性却得不到这样的检验。如果本案要证明的问题是事实X是否为真,那么,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判断原陈述人乙所述是否为真,甲的转述在这里并没有任何意义。从逻辑学上说,甲通过引用乙曾说过事实X,从而得出事实X是存在的——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推论。即使乙确实说过事实X,甲的转述对证明事实X确实存在来说,证据支持度也是为零。也就是说,甲的可靠性在证明事实X是否存在这个问题中并不重要,乙的可靠性才是最关键的问题。可见,乙不出庭作证,事实X是否存在就不能得到完全的验证。笔者在下文中将提到,这是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因之一。传闻证据可以分为第一手传闻(firsthandhearsay)和第二手传闻(secondhandhearsay)。

国内有学者认为,第一手传闻是指在审判程序中作证的人知道原陈述人所陈述的内容并就此提出的证言。在研究了英美证据法着作中的原意后认为,这里的“作出陈述的人”应理解为“庭外陈述人”(不一定是原陈述人),而不是“在审判程序中作证的人”。例如,甲在法庭上转述乙的陈述,乙虽然看到了事实X,但没有出庭,于是甲转述事实X就是第一手传闻,对事实X知情者为乙;如果乙并没有目睹事实X,而是由目睹事实X的另外一个人告诉乙的,乙又告诉了甲,那么甲在法庭上提出事实X的时候就构成第二手传闻。当然,如果目睹事实X的另外一个人告诉乙后,乙将之作成书面文书,也同样是第二手传闻。这两类传闻证据的区别主要在于,在证据的真实性方面,第二手传闻比第一手传闻的误传风险要大得多,对于第一手传闻,法庭应当审查原陈述人的诚实性和作出陈述的情境,在具备可信赖的条件下可以采纳第一手传闻,例如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就规定第一手传闻可采,《1988年刑事司法法》也承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第一手文书传闻的可采性。第二手传闻一般来说是不可采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8: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辞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人证言和书面证词,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现在世界是的法律分两大法系。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提法。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没有传闻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辞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问证和辩论。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共同点是: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侦查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和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不予采信。相关知识:传闻证
    2023-06-01
    401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一)刑事诉讼证据和证据规则概述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相关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已经发生并且待证的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主体、对象、方法和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和采信程序必须是合法的。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事实真相的过程。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
    2023-06-01
    185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有什么证据,刑事诉讼包括哪些证据
    一、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二)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三)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四)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五)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六)鉴定结论。指人民法
    2023-02-20
    214人看过
  •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思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所谓非法手段,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违法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如下: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
    2023-04-16
    159人看过
  • 证据作用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一、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传来证据显示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被普遍采用,中国和世界各国读承认传来证据的效力。传闻证据是显示着封建社会遗留的野蛮愚昧,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予承
    2023-04-06
    351人看过
  •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其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一、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其内容包括哪些方面传闻证据是指在开庭审理时作证的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是一个人有意作出的用以替代口头或者书面语言表达的非语言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应予以排除。原因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怀疑和担忧:首先无法对传闻证据中的原始证人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难以担保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真实程度;而且法官也不能从陈述者陈述内容时的态度、表情和动作等方面对陈述的真实进行审查,以获得正确、可靠的心证。尽管传闻证据缺乏可信度,但按照一般的经验法则,传闻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有其价值所在。因此英美证据法规定了较为系统的传闻证据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的两个基本条件是:(一)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证”,即传闻证据从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反询问,也不致造成损害当事人的后果;(二)具有“必要
    2023-06-06
    313人看过
  • 书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事故认定书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只能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提出质疑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或有关仲裁机构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但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一般会采信交警部门依法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当事人应该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保存好。律师提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痕迹证据或者其他证据
    2023-06-05
    185人看过
  • 传来证据有哪些作用?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相关知识延伸传来证据的特殊规则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2023-06-11
    349人看过
  • 刑事证据规则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刑诉法解释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主要涉及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法庭质证原则、证明对象、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的使用、见证人范围等内容,全面规定了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和共性规范。一、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据此,刑诉法解释第65条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1、行政机关的外延。刑诉法解释第65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实践中行政主体还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这些组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其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不能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2、“物
    2023-06-29
    93人看过
  • 法律对于刑事诉讼规则有哪些规定
    一、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二、刑事诉讼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
    2023-04-14
    363人看过
  •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哪些可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哪些可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根据《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可以作为证据的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当这些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后,就能作为刑事诉讼中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范围1.把好收案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代理人时,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自诉人的委托,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2.办理委托手续。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手续。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权限,以免在诉讼中因权限不清无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该案的法院一份,委托人一份,律
    2023-06-14
    367人看过
  • 浅论刑事证据规则与诉讼规则的配套-法律论文
    论文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诉讼规则;配套设置论文摘要:刑事证据规则单独立法符合我国司法的现实情况。确立刑事证据规则应注意与诉讼规则相互衔接,从而使证据立法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保障。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未能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整和完善已是迫在眉捷。当前,国内专家学者在刑事证据立法模式问题上有两种呼声较强:其一,主张刑事证据规则单独立法,以避免庞杂的证据法内容使诉讼法失去体系的内在平衡。并有利于保持现有诉讼法的相对稳定性;其二,主张证据法与诉讼法协调,并注重二者均有程序性的特点,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笔者赞同制定刑事证据法典,一方面,此模式确能保持刑事诉讼法大体上的稳定,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构建我国细密型的、现实可行的证据规则。当前的刑事证据规则的确立、完善,应当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尊重我国现实的社会条件。证据规
    2023-06-11
    284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证据该如何采集?
    一、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二)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三)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四)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五)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六)鉴定结论。指人民法
    2023-06-03
    330人看过
  • 传来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传来证据表现在哪些方面
    传来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传来证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
    2023-06-14
    28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中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1-15
      我国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 在刑事诉讼中,哪些证人证明在刑事诉讼中不作为定案根据
      浙江在线咨询 2021-0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证人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 传闻证据指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03
      传闻证据的定义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 第一,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如点头,打手势),无意识的行为不在此列。 第二,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原作出意思者并没有出庭。 第三,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 在法律规则中证据的用途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16
      证据规则的法律性质包括: 1、证据规则本质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 2、证据规则是一系列原则和原理的总和,本身不具有操作性; 3、证据规则是程序法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4、证据规则具有强制的效力。
    • 关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29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原则上排除了审判中传闻证据的要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进行检查,只有在符合法定例外的情况下才允许庭外陈述。这一规则对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等问题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