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源城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54:19 39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资金和设施。具体要求:有固定场所、办公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五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核准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盖章。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目的、服务宗旨、服务项目和服务方法、经营目标等;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5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万元以上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属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网址:http://wsbs.heya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配置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配置科自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配置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配置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205号河源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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