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土地主管部门是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机关。权利确认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主管部门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担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确权工作。确认权利的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农村房屋确权的注意事项
1、房屋的矛盾一般都是由侵权引起的,房屋在分配的时候就已经完成了确权行为,村里都会有原始记录。如果有争执的话,可以调取房屋原始记录查看,关于谁侵权就一目了然了,因此不需要再次确权了。
2、农村的房屋一般都是大家统一申请确权,政府和法院不会单独受理某个村民的房屋确权。在分房屋的时候确权已经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户确权清楚了,并且会做好相关登记,所以原则上,法院和政府都不会再受理单独的确权申请。
3、一般的房屋只要交易双方自己同意就可以,但是农村的房屋不一样,不仅要双方同意,还要经过村委的同意才能交易,此外农村房屋交易之前要明确房屋确权。经过村委同意后,就可以开具相关证明,然后才能办理过户等手续。
房屋确权问题日益增加,房屋确权成为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确权房屋是可以被回收的,而对于没有宅基地的人如果需要是可以重新给予分配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如果因为一些原因不能确权我们应及时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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