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单位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3、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用工单位不续签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
465人看过
-
哪些用人单位适合劳务派遣
67人看过
-
哪些用人单位适合劳务派遣
260人看过
-
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
87人看过
-
哪些岗位适用劳务派遣工
460人看过
-
哪些岗位适用劳务派遣工
160人看过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义务:北京在线咨询 2021-12-24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对被派遣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职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连续就业,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其他。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义务湖北在线咨询 2023-02-2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什么用人单位适合劳务派遣河南在线咨询 2023-08-08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
用工单位为什么要用劳务派遣工,为什么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用工单位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4劳务派遣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使用劳务派遣的原因有多种:第一,降低成本,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解约成本等。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除了发给工资和缴纳社保外,只需付给劳务派遣单位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减少用工单位交纳的所得税;使用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第二,有些用工单位的业务,季节性很强,使用劳务派遣工能很好的解
-
哪些岗位适用劳务派遣工?重庆在线咨询 2021-06-30企事业单位用工,一般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为主,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 因此,《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列举,或许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