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一、购买房屋未过户即被法院查封如何维权
通常情况下,该类案件发生的背景多为,出卖人涉诉,其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查封登记在出卖人名下的房产。那么在案件中,债权人通常为为原告或申请人,出卖人通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此时,购买人并不是诉讼当事人,不能直接参与到诉讼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人应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保全阶段或审判阶段)或执行异议(执行阶段)。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或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包括案件的原告、被告)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或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购买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可能需要经过审判程序最终予以确认。最终法院支持异议人请求的,应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或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否则将维持查封措施或继续执行。
二、管辖裁定错误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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