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签订银行借款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8:33:53 474 人看过

一、分公司能否签订银行借款合同

分公司可以签银行贷款合同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

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贷款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用途

规定贷款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

2、明确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是贷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货币数量,这是计算贷款利息的主要依据。

3、贷款类型

按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按归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按贷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4、规定贷款期限

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5、贷款利息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6、还款内容

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合同中对于提前还款也有限制。

7、先决条件

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的目的,是为了使贷款人在收到令人满意的书面证据和有关文件,证实有关贷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经安排妥帖,比如提供营业执照、必要的授权书的副本、项目协议等。

8、陈述与保证

贷款合同中通常会为借款人规定严格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即要求借款人对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权、政府审批、诉讼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项目合同情况、违约情形等多方面内容做出陈述与保证。

9、违约

各家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程度都是很有限的,分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当中也有可能需要对外借钱,总不可能任何情况下都跟总公司去借钱,所以,因为业务上的问题跟银行签贷款合同也是很正常的,但根据总公司的规定,有些重大决策得经过总公司同意才行。

三、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同主体

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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