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分居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还很不完善。
在我最近办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都提出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以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均遭到另一方的否认。为此,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都或多或少的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大多是居委会的证明、亲戚的证言、租赁房屋的证据、单位的证明等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均会存在一些瑕疵和证明力弱的问题,若对方极力否认并作出恰当的解释,一般很难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
即便是人民法院以双方已分居满两年作为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但人民法院认定分居的事实也并不是主要依据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而是对方或多或少的承认了分居的事实,但这中情形只是少数特例。
国外许多国家有非常完善的登记分居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这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但我国民法典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一般建议当事人之间签定书面的分居协议,因为这种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高。但在实践中并未起到很好的效果,主要是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签订分居协议(愿意签的一般也就同意离婚了)。仔细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个人认为一种制度的产生,尤其是法律制度的产生和该国的历史和文化有非常直接的关系,并且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分居是离婚的前提,所以大家都形成了一种习惯,都会心平气和并且愿意接受分居的事实。反观我国,大多想通过分居方式离婚的,一般都是不可能通过协议方式达到离婚目的,双方只所以分居是因为已剑拔弩张,矛盾无法调和了。在这种情况下,又怎可能签署书面的分居协议呢?又怎么会在诉讼中主动承认分居的事实呢?
2、我国法律规定分居只是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依据之一,即使双方不分居也可随时提出离婚诉讼。
我国民法典详细的规定了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多种情形,分居只是其中之一,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确定。事实上即使没有符合前述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当事人也可随时提起离婚,而且有可能取得离婚判决,因为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不同意离婚,而是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一致意见,更何况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与否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仅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当事人的态度也经常会随着案件的进展发生变化。有时当事人认为对方一定不会同意离婚,但在审理过程中对方的态度却出乎自己的意料,有的准备打长久战的诉讼很快得就到了解决。
因为当事人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即便是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离婚,只要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只有极个别的案件会起诉三次才判决离婚。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一般两次起诉判决离婚的时间不会超过一年,而三次起诉一般不会超过一年半的时间,这都少于法律规定的分居两年才判决离婚的时间。因此,我在解答法律咨询时一般建议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的当事人在没有特殊情况之下,尽快起诉离婚,早起诉就意味着早取得法院的离婚判决。
3、什么情形下最好选择以分居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式呢?
一般我会建议极力想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男当事人选择以分居的方式进行离婚,因为这样可以取得较多的时间等待孩子的成长,毕竟在实践中随着孩子年龄的不断增长,判给男方的可能性会增大。当然,这也不是非常好的一种方法,但当事人往往已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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