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实际上回答的是举证这种诉讼行为是什么性质,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行为动因问题。对此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学说,我国学者也持有不同的见解。
(一)权利说
权利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根据一般的法哲学原理,权利是主体的一项法定利益(即权利=利益+力),对于此项法定利益,主体具有选择权,可以放弃,而且放弃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对主体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证明责任对于证明责任主体来说,却是不可放弃的,如若放弃,当事人将承担诉讼上败诉的不利结果。因而,将证明责任解释为是一种权利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二)义务说
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负担的一项诉讼义务。然而,从原理上讲,义务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必须履行,如果义务人怠于履行,即应受制裁,而且据此制裁,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然而,证明责任与此不同,并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证明责任主体若不履行证明责任,那么并不能发生强制其履行证明责任的法定后果。因而,该观点将证明责任定位为一种义务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三)负担说
负担说认为,主张及证明活动,既非权利,也非义务,更非责任,而是当事人为求胜诉而不得不承受的一种负担。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胜诉的目的,不在乎败诉时,就可以放下这种负担。目前负担说是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负担说具有两个理论优势:第一,它表明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基于胜诉追求而产生的,因而证明责任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第二,既然是一种负担,而非义务,那么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但是,负担说也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因为负担本身并不是一个内涵明确的法律术语,证明责任究竟使当事人负担了什么?以及为什么当事人追求胜诉,就会在法律上产生这种负担,其依据何在,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四)责任说
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证明主体的一项法律责任。但问题在于,在法律上,责任本是违背义务的后果,责任说与义务说难谓有本质区别,义务说既不成立,责任说也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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