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2:46 288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资源局: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是科学制定规划的前提与依据。为加强、规范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客观真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籍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审查与上报工作。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认真组织,科学、规范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并将《技术规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以下简称“土地现状数据”)的权威性与准确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土地现状数据”须严格按照本规范确认。

第三条“土地现状数据”一经确认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土地现状数据”的现状时点为2004年10月31日(以下统称“统一时点”)。

第五条“土地现状数据”为“统一时点”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第六条地、市级及以上单位的“土地现状数据”可部分县(市、区)采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部分县(市、区)采用更新调查数据。

第七条采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作为“土地现状数据”的,更新成果必须如实反映“统一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时点前的更新调查数据需变更至“统一时点”;时点后的更新调查数据需扣减2004年以后的土地利用变化流量,还原至“统一时点”。

第八条对“土地现状数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确认。

国家级确认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五十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现状数据”确认工作。国家级确认之外的“土地现状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确认。

第九条国家级确认的“土地现状数据”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部地籍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部领导批准后确认。

第十条申请“土地现状数据”国家级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土地现状数据”确认专题报告。主要包括数据来源,更新年度、变更或更新调查工作情况,更新调查与当年变更调查的数据差异、原因分析和衔接办法,更新调查成果转换到“统一时点”的情况等;

(三)土地利用数据库,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

(四)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见附表,附电子文档);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更新调查验收意见;

(七)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行政区域调整的,需提供批准文件、说明调整情况,并对调整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经省级审查后,将有关说明、分析材料及调整前后的数据一并报部。

第十二条“土地现状数据”省级确认所需申请材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确定。

第十三条“土地现状数据”审查的内容

(一)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十条的要求;

(二)材料内容是否翔实、准确,数据报表、电子文档格式是否正确且内容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拟采用的“土地现状数据”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四)更新调查数据与变更调查数据对比,差异的流量变化是否合理,原因分析是否客观,数据衔接是否科学。

第十四条对符合要求的“土地现状数据”确认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确认;未通过的,应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3: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全国区划委员会专业组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一九八四年九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经两年多来的实践,各地普遍反映基本适合我国情况。但也有些条文内容不够明确和具体;还有个别地类含义、标准需加以补充说明。为此,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在听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各地都应严格遵守,在不违反全国技术规程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和需要,作补充规定,并报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备案。由各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牵头单位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与全国技术规程不一致的,应立即纠正。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一、第九条分类系统(一)第6页表一中的水浇地:原含义“
    2023-04-22
    406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的通知
    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务院原则同意你们组织编制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意义重大。我国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危害严重。搞好水土保持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脱贫致富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而且也关系到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国家能源、铁路、交通、工矿等方面的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按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组织实施。二、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切实抓好预防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要贯彻落实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水土保持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全国以黄河、长江为治理重点,同时要抓好其他江河的水土流失治理,以及各级重点防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
    2023-06-10
    499人看过
  • 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报送和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2号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并报部审查认定有关工作成果。为规范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的报送和审定工作,严格审查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定组织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工作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专门的审查小组,对成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小组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人员组成。二、审定程序(一)申报。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部
    2023-04-22
    243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明确任务、严格要求,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以下简称规划数据库)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和计划管控。加快推进规划数据库建设,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好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作用的根本要求,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的客观需要。目前,新一轮土地
    2023-04-22
    275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查看)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当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正在加快推进。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规划编制工作和规划审查报批程序作出什么样的新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为进一步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记者采访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为提高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经反复修改论证后出台。记者:起草这个《办法》是出于什么考虑,与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有何区别?王守智:1997年10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7号令颁布实施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
    2023-06-05
    218人看过
  • 落实“双保”规划未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纪实
    现行的《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2010年)》自批准实施以来,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土地利用的供需形势、结构和布局也发生了变化,现行规划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形势,有效实施现行规划的难度日趋加大。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土地需求的压力不断增大。河北现行规划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139.95万亩,实际占用已突破了规划控制的规模,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河北省全省人均耕地已由1996年的1.5亩降至2008年的1.36亩,可开垦为耕地的后备资源仅剩245万亩。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农村居民点数量大、布局散,空心村现象严重;独立工矿用地分布松散,规模偏小,容积率低,土地单位面积产出效益偏低——土地利用
    2023-04-22
    15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请落实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82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已陆续开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据反映,所需经费未能落实。为使该项工作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及时完成,特再通知如下: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负担。即: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工作一九八九年完成,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编制省级规划和地、市、县级规划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安排。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节约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认真编报决算。则政部门要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3-06-10
    264人看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程序与规划内容第三章规划成果第四章规划的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规划、市(地)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预测土地利用变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并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提出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以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步骤。第四条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第五条规划的期限应
    2023-06-10
    132人看过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五月五日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为规范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报国务院审批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须遵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一、总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审查审批。市、县级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县级规划审批所辖的镇级规划。二、审查报批程序(一)市级规划1、专家评审:各地级以上市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召开规划专家评审会书面申请。省国土资源厅
    2023-06-10
    162人看过
  •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下发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日前下发地方执行。《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3-04-22
    219人看过
  •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基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为了解决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所需土地调查基础资料陈旧失真等问题,达到和满足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全面提高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市政府决定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基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的,统一认识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和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范围内土地的地籍地形测绘及其数据库建设工作是我市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目的是进一步全面查清我市范围内的各级土地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和各类土地数量及其权属分布情况。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是为了解决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所需土地调查基础资料陈旧失真等问题,是我市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进行的基础工作。完成我市城市规划区和主要建制镇地籍地形测绘,建立地形图数据库和城镇地
    2023-04-22
    121人看过
  • 青海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突出六重点
    日前,青海省政府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及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全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该省要求,深入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六个重大问题: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全面查清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构成和分布,在分析变化情况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分区域管理意见。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必须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措施。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研究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具体意见。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认真调查本地区存量土地、空闲土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情况,深入分析各业各类用地的利用状况,积极挖掘城镇、村土地集约利用潜力。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按照统筹安排城乡用地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按照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程和布局调整总体思路,研究提出优化城
    2023-04-22
    328人看过
  • 关于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县郊工业园区建设的通知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调控手段之一。我市现行的市、县及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1996年为基期年,主要为适应“九五”发展需要而编制的,对保护耕地资源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壮大工业园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部署,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局部范围内已难以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为统一指导和规范县、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政策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辩证关系,坚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创造规范、宽松的土地利用政策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保持总体稳定,按需局部微调,不突破原建设用地预留区的用地数量规模,在调整过程中坚持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总量
    2023-06-10
    68人看过
  • 广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经国务院或
    2023-06-05
    361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在回答你的一系列问题之前真的有必要来说说什么是土地规划? 土地规划又称土地利用规划,它是在土地的空间上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一项综合性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规划的一种。按立法者解释,除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外,我国还存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等,者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土地利用和保护。正是基于此,本文所指的土地规划是指一切涉及土地利用和保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哪个部门编制?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9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计划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措施,是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计划指标等。
    • 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3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行为如何处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给予处罚:对于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于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的有关部门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2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