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务院调整对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这引起了退休多年的蔡阿婆,对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将她作为技校教师退休处理的不满。为此,蔡阿婆把梅山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不是梅山技校退休老师,而是上海梅山冶金公司第一中学退休高级教师,请求给予相应的退休待遇;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蔡阿婆之诉,裁定驳回起诉。因蔡阿婆究竟该属学校退休还是属技校退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1971年8月,蔡阿婆至梅山公司下属梅山第一中学担任教师工作。涉及蔡阿婆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对有特殊贡献职工晋级审批表、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关于继续聘任黄**等十六位同志高级技术职务的通知及职工退休审批表均显示:蔡阿婆自1990年12月由上海梅山第一技校聘任,1991年9月从该技校退休。1991年9月,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开具的蔡阿婆的干部退休证,原工作单位一栏记载为上海梅山冶金公司第一中学。2008年4月,为解决企业办学校的教师退休待遇调高等事宜,蔡阿婆与梅山公司产生分歧。
2008年12月29日,蔡阿婆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却未被受理。遂蔡阿婆又向法院起诉称,1963年7月,她从上海师范大学文学系毕业后,在上海普陀区某中学担任教师工作。1971年8月,她又参加了“支重”,到梅山公司下属梅山第一中学担任教师工作,直至1991年退休。期间在1990年8月,梅山公司开办的梅山技校为提高办学水平,向上海市教育部门申请从B级升为A级,要求临近退休属高级教师的她,到该技校暂时支教,组织关系仍保留在梅山一中。
现年73岁的蔡阿婆说,考虑到自己是一名老党员,为企业发展尽自己能力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故在1990年11月底到梅山技校支教。1991年9月,从梅山一中教师岗位退休,退休证上登记的原工作单位为“上海梅山冶金公司第一中学”,原职务为“中学高级教师”。
她还说,2008年4月,梅山公司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5〉4号文)时,竟否认自己为梅山一中退休教师的身份,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落实政策”。
法庭上,梅山公司辩称,对蔡阿婆诉称的时间节点没有异议,涉及蔡阿婆至梅山技校工作的理由也无异议,但认为当时蔡阿婆是被调至梅山技校工作,而非从梅山一中借用,故蔡阿婆在1991年9月是从梅山技校退休的,表示不同意蔡阿婆的诉请。
法院查明,1998年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并入宝钢集团,更名为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国务院对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进行政策性调整,而引发的纠纷。蔡阿婆要求确认她是梅山一中退休的高级教师,应该享受国务院对退休教师待遇调整的诉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涉及蔡阿婆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等诉求,也均不属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遂驳回了蔡阿婆诉讼请求。
-
2200元退休金是否在法院执行范围之内?
392人看过
-
裁定被驳回再起诉法院会再受理吗
414人看过
-
行政诉讼再审被驳回怎么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194人看过
-
超期仲裁被驳回法院可受理
344人看过
-
退休老人返聘受伤要求工伤赔偿被驳回
169人看过
-
起诉被驳回律师费还能退吗?
60人看过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
离婚诉讼起诉被驳回后法院多久会受理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其中“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受理案件时,一般由法院审查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以决定是否立案。而“新情况、新理由”的本质特征应是第一次判决后出现了可能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以驳回诉讼请求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6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
-
法院驳回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0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需满足以下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
退休手续是否受法院受案范围?退休手续办理的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5应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手续办理而发生的纠纷。因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是该单位的职工、工作一定的年限、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等,而有些条件的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范围,故此种情形下退休手续办理的请求不宜作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之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