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淄博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怎么办理
1、受理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属本单位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经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收存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2、审核人对受理人转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进行。
3、审批人对审核人转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必要时核查申请材料。
4、申请人获取审批决定书,窗口领取或邮寄。
二、淄博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2004年6月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淄博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船舶达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条件
四、淄博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或者入级证书及入级证书复印件
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配员减免申请(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书内填写)
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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