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财产的价值是否限制了担保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9:25:50 168 人看过

担保责任的承担限于担保物的价值。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担保债权履行期限未满的,还可以提取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

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吗?

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

1、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有约定的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00: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主债权相关文章
  • 是否有时间限制来履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保证期间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属于一般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属于连带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来说,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吗(一)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二)担保人,又称保证人,在借钱人不履行债务,即不还钱时,担保人原则上是要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本付息的。但担保人并非不可以拒绝履行担保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担保人就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拒绝履行担保。(三)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常见情形,如下: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例如担保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若担保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主合同当事人恶
    2023-07-01
    186人看过
  • 抵押担保责任的限制原则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3、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一般来讲,房地产
    2023-07-04
    314人看过
  • 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怎么确定担保责任的期限
    一、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保证人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下列几种: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民法原理,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债务。但债务的转让,使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与主合同的债权转移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
    2023-04-06
    336人看过
  • 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同等价值吗,财产保全措施
    一、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同等价值吗申请财产保全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被保全财产同等价值的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二、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
    2024-04-15
    194人看过
  • 2023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能否追偿
    一、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能否追偿1、可以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二、保证担保有哪些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
    2022-12-30
    380人看过
  •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是否受到抵押物价值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024-05-03
    75人看过
  • 过了担保期限贷款人没还款担保人是否存在责任
    一、过了担保期限贷款人没还款担保人是否存在责任要看具体情况。担保方式有两种,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前者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内,债权人未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后者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
    2023-05-06
    433人看过
  • 担保物的价值权性
    担保物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取得担保物之变价价值(交换价值)为内容,而不象一般物权以对物之实际支配、使用、收益为内容,故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的属性。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决定了担保物须具有流通性、担保物或其交换价值须具有特定性,也决定了“死押”、“流质”之类约款的无效性。物的担保的类型1、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是指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并不是在标的物上设定限定物权来担保债权,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归债权人,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从各国法律规定看,权利移转型物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代物清偿预约、所有权保留等。2、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财
    2023-04-21
    126人看过
  • 一般担保是否直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一般担保能否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补偿债权,债权人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时才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1。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只有在不履行时才有义务代表主债务人履行,这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在保证范围内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请求赔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权利义务,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一般不存在连带债务,但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债权。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务人不享有事先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可以作为是否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事由;而在一般担
    2023-05-08
    121人看过
  • 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是谁
    一、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是谁1.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是合伙公司的合伙人。2.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这意味着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3.这种责任形式被称为无限连带责任,它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和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二、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1.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2.这种责任形式体现了合伙企业的特点,即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三、影响无限连带责任的因素无限连带责任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1.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决定了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方式参与企业经
    2024-02-25
    281人看过
  •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期限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4-05-11
    490人看过
  • 财产保全担保责任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由人民法院负担。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保证。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和相应的实物,也可以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一般为信用担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
    2023-08-05
    73人看过
  •  是否有担保期限的负连带责任?
    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在有担保的债务中,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自主决定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债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免除保证责任。在有担保的债务中,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自主决定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期 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
    2023-10-07
    199人看过
  •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的,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一、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的,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的,依然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我国法律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二、债权转让后担保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权转让后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
    2024-01-18
    324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主债权
    词条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更多>

    #主债权
    相关咨询
    • 担保保证责任是不是以担保物价值为限?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04
      担保责任的承担以担保物价值为限。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
    • 担保责任的承担是有期限限制的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5-14
      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保证的期限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过了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8
      需要看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限,如果约定了具体期间,按担保期间计算,如果约定不明,按3年计算,如果未约定期限,按6个月计算。不过期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过期,还要看债权人是否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过权利,如果已经主张,担保人也需要承担责任。
    • 请问诉前保全担保财产价值的担保费给多少?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9-30
      1、担保的数额不能超过保全额度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有争议的,但是担保金额也不能超过价值的30%,如果申请人起诉财产保全的应该要提供担保的金额的担保,如果情况特殊的,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工作。 2、我国规定的具体的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为:如果起诉前的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的1%收取,如果不足1000元的,要按照1000元进行收取。如果按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的1.5%进行计算的话,那么不足1000元
    •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06
      一、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 (一)保证期限属于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二)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