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尝试由争议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之道;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介入调解并协助解决纷争;若是依然无法妥善处理争议,则建议采取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在形成调换房屋的具体选址及面积、搬迁费用、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商定的补偿款项及付款方式、过渡性住处或设备、停工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拆迁补偿金以及支付方式等一系列协议内容之后,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该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程序提起诉讼。关于过渡期间的安排和期限问题,也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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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过户给孙子如何弄?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6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