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3日,“福建半岁女婴性侵案”的法定代理人决定,准备向福建省高级法院递交提请案件再审的申诉书,他的另一身份,是受害女婴丫-丫(化名)的父亲。作为国内性侵案件年龄最小的受害人,今年1月27日,6月大的丫-丫被同宗男子徐-浩伺机抱走性侵,造成处女膜破裂的轻伤二级伤害。
初次口供谎称是“意外”
徐*弟的家,离东平镇范屯村口不远,17个月的丫-丫,望去与同龄婴儿无异,但一抱就会发现轻得可怜。“她现在体重比标准值差二三斤,身高矮了约三公分。那事发生前,丫-丫是全部达标的。”徐*弟满脸心痛和愧疚。
徐*弟所称的“那事”,就是今年1月27日丫-丫的性侵遭遇。10个多月过去了,徐*弟仍感不堪回首。
“那天是农历腊八节,天气分外晴朗。家里摆了十几桌酒席,宴请100多位亲朋。我和妻子2013年登记,但因她刚嫁来时语言不通,所以拖到后来‘补办’婚礼。”徐*弟称,因为场面较大,很多亲戚提前过来帮忙,其中便有25岁的徐-浩。
“他与我算同宗族人,按辈分是我的第五代堂弟,也就是我女儿的堂叔。下午3点多钟,我妻子要去送客,便把女儿交给姑姑看管,她还特意给丫-丫换了新的纸尿裤。谁想到,女儿再回来时,声音已经哭哑,纸尿裤也不见了,下体还往外渗着血……”
原来,这期间女儿被徐-浩抱走近一小时,回来便成这样。
丫-丫随后就诊的政和县医院病历显示:初步诊断:外阴损伤出血。
政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检验所见,处女膜6点方向裂伤,深达基底部,I度阴道撕裂伤。”
徐-浩被警方传唤后,将自己蓄意的施暴,描述成一次“意外”:“当时我正在把小女孩嘘尿,她的背靠在我肚子上,我的左手抱着她的上身,右手抱着小女孩的右边大腿处。当时小女孩的脚一直在动,我的右手无名指就伸到小女孩的阴道去了……”
政和县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浩以寻求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手指插入女婴阴道实施淫秽行为,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为了准确把握案情,作为丫-丫的援助律师,接手后两次走访犯罪现场。
两位女律师开始在政和县城商业街寻觅。当一个身着红格衣裙、眼睛溜圆的娃娃玩偶出现时,她们眼前一亮:这个忽闪着眼睛的娃娃,不仅和丫-丫一样可爱,最重要的,是个头与事发时的丫-丫无二。随后,她们又买了案发时丫-丫所穿同码、同颜色的纸尿裤。
庭审时,当法警把身穿纸尿裤的娃娃递向被告人时,他瞬间情绪失控:开始用双手捶打头部,以至于法警不得不给他戴上手铐。
在主审法官再三坚持下,崩溃了的被告人不得已草草把作案过程演示了一下。
庭审模拟令嫌犯“崩溃”,“拖延”战术没能起作用
案件发生后的半年间,正赶上《刑法》九的修订。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援助律师便寻找对策。“如果定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八的规定,最多判五年。因不存在‘聚众’和‘在公共场所当众’情节。”
舆情显示,该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一家社交网站的话题“六个月女婴遭强奸”,在5月21日(一审开庭日)12点的阅读量为423.3万,讨论量为7300多条,到了9月22日(二审开庭日),阅读量激增为3425万,讨论量超过6.8万条。
丫-丫性侵案,以其受害人年龄之小、侵害后果之严重、侵害手段之残忍,创下多项之最。按现行猥亵儿童罪量刑,5年刑罚,明显与其犯罪性质之恶、社会影响之大,不成正比。
如何能让犯罪嫌疑人罪当其罚?
全国妇联在高度关注的同时,给了律师一些建议:一是寻找涉嫌强奸的证据,二是尽量“拖一拖”,等到《刑法》九出台,它可能会破解量刑较轻困局。虽然她们清楚,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重判会有障碍,但还是决定采用“拖延”战术。
5月21日第一次开庭时,律师以涉案物证必须出示原件为由,“逼迫”法庭不得不休庭。6月30日第二次开庭时,她们又刻意“预制”了再次休庭的理由——丫-丫的妈妈不通晓汉语,要求法庭提供柬语翻译。
不过,这次“人为制造”休庭的计划落空了,法院当庭便作出了宣判。
虽然丫-丫个案没能突破,但由此而起的立法推动却不容小觑。一直致力推动《刑法》关于强奸罪和猥亵罪构成要件修改的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针对丫-丫案遇到的法律瓶颈,第一时间在中国人大网上提交“修法”建议:在《刑法》九中,务必能在列举的“聚众”和“在公共场所当众”这两种加重处罚情节外,增加“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兜底条款。这一建议后被新法采纳。
赔偿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9月23日,南平市中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在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全部维持了一审原判。这意味着,除了被告人五年的刑期没有改变外,受害人民事部分提起的30万元迁居费及50万元后续康复费,总计80万元赔偿诉求,因为没有证据支持,没有判得一分钱。
“分文没有的民事赔偿,让我的家人很难接受,虽然我知道刑事部分已经是‘顶格’判决。”
强奸罪能否与国际接轨
虽然猥亵儿童罪的最高刑期,已经从《刑法》八的5年,增加到《刑法》九的15年,但在丫-丫案的援助律师看来,现行的立法,自己跟自己纵向比是进步了,但与发达国家地区横向比,仍差距很远。
“我一直呼吁,能否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从立法源头上加大对罪犯的惩罚力度,因为重判的同时,就是对儿童保护力度的加力。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徐-浩的罪行可以按强奸罪论处,而在大陆,这项罪名可能面临死刑而非猥亵罪的几年、十几年。”法官说。
“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都属于性侵犯罪,区别在于,犯罪人到底是用手指,还是用生殖器,对丫-丫造成的伤害。而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这种区别不予考虑。”
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也将强奸定义为:“使用阴茎或其他部位或其他东西,经武力逼迫或其他逼迫,穿入阴道或肛门,不管程度轻微与否。”并且在国际刑事法庭,已有相关判例。
也就是说,按此原则,不管犯罪人用身体任何部位,只要他强行进入了丫-丫的身体,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实体以外,这起案件从侦查到审理过程中,暴露的程序纰漏及瑕疵,也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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