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大发”鲜肉厂从个体户刘某处收购了一批生猪,工作人员小李把货款支付完毕后,天色已晚。小李就提出第二天再来把猪拉走。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天夜里,雷电交加,风雨大作,导致山洪暴发,山体垮塌。刘某的猪有的被砸死,有的被冲走,无一幸免。第二天,小李看到这种情形,要求刘某退款。刘某却说,猪你已经全部买下了,所有权已经属于你了,只是暂时寄存在我这里,它们是死是活与我无关,碰上大雨只能算你们倒霉。刘某的说法正确吗?小李能不能要回货款呢?
律师说法:
案例一中,小王不能向法院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我们买的东西,从交付的那一刻起,所有权就转移了,比如买一斤白菜,买一台电视等。但是,在法律上,有些重大物品是记名的,比如房屋等不动产,并不是在谁之手就是谁的,这就是比较特殊的登记制度。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人们在交易后,必须要进行权利人的变更登记,否则,财产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小朱,小王无法向法院主张自己是房屋所有人。
那么,小王是否就只能吃哑巴亏呢?就只能面对“房钱两空”的结果吗?当然不是,小王可以去追究小朱的违约责任,要求小朱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中,生猪意外死亡应该算是谁的损失呢?这在法律上叫做“风险承担”,就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谁的东西“遭遇不幸”,谁就自认倒霉。法律规定,物品的风险承担自物品交付时转移,也就是说,物品在谁手里,谁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因为刘某并没有把生猪交付给鲜肉厂的工作人员小李,所以对生猪意外灭失的后果,刘某应该自行承担。小李有权要求刘某退还货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并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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