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5:25 205 人看过

(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第七条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前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如果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市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

第九条诉讼或者仲裁法定时效即将届满,当事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第十条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委托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一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协助办案人员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受援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的要求,经解释仍坚持不合理要求,致使法律援助活动难以继续进行的,经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同意,可以中止该项法律援助。

除《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受援人采取虚假陈述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经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视情追索其应承担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时,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依法调查取证和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必要开支,可以由受援人列入诉讼或者仲裁请求。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工会、妇联、共青团、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本市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13: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援助相关文章
  •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1999年5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拍卖企业设立的审核许可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第三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和审核手续)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拍卖企业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资格应当进行审核的,由市商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第四条(对拍卖法中有关条款的实施)《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系指有2名或者2名以上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市商委对
    2023-06-08
    411人看过
  • 上海法律援助要怎么弄
    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可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上海法律援助中心首先,登陆12348上海法网,进入上海法网的主页;然后,在主页中部找到法律援助图标,点击链接进入法律援助界面;在法律援助界面,介绍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各种细则,可以自己对照一下,看自己的条件是
    2023-07-21
    255人看过
  • 上海市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方式
    以下是上海各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小木桥路268弄1号5楼蓝村路30弄11号四平路421弄20号瑞金二路410弄7号西华路35号平凉路852号延安东路1292弄34号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16层B座64221522644340215881547763240040×42066445066556320347658910876372571764867260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奉贤县法律援助中心南汇县法律援助中心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青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常德路370号西门街100号谷阳北路309号南桥南奉公路15号惠南镇北门法华镇路25弄1号普雄路29号4号楼城中北路1
    2023-04-22
    419人看过
  •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第二条凡符合《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建设单位应凭市规划局、市土地局的批准文件,提出拆迁安置方案,报被拆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发布拆迁通告,明确拆迁范围,限定拆迁时间;并通知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条拆迁通告发布后,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从建设需要,按项目建设要求按期搬迁。被拆迁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拆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先拆迁腾地、后处理
    2023-04-23
    345人看过
  • 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
    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律援助,指的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包括:1、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接收公安、检察院、法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组织、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3、监督案件办理质量;4、组织律师提供法律咨询;5、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有:1、向法律援助机构提起申请、并且提供证明符合法律援助的材料;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受理;4、法律
    2023-08-03
    61人看过
  • 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的土地:(一)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期限的自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二)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三)经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期满后,其用地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四)用地分宗发证且有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单宗用地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五)用地项目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依法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六)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批准手续的;(七)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未报建动工开发的建设工
    2023-04-22
    53人看过
  •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2023-06-09
    432人看过
  • 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浦东新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浦东新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浦东新区土地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浦东新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方式或采取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需用地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按照《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城
    2023-06-10
    129人看过
  • 法律援助中心是干嘛的
    法律援助中心一般是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省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出于人权保护和维护司法公正与平衡的目的而设立。一、怎么找法律援助的律师法律援助可以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方法: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023-03-23
    57人看过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报请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及房屋评估鉴定结果;(三)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四)用于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属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需要提交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现场见证人签名);(六)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需要提交房屋勘察记录、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法律文书及相
    2023-04-27
    187人看过
  •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本市城市住宅建设,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把房地产的主要方向引导到发展城市住宅的轨道上来,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房地产交易按国家规定税率计征营业税,免征契税。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房产的交易,返还营业税,免征契税。第三条经开发商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可予以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第四条对在建及建成的各类商品房,允许开发商修改内部设计,改建为城市住宅,设计修改后再报建时,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第五条对停建或在建的住宅工程项目,鼓励贷款银行或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改为投资入股,鼓励开发商以工程项目作价与其他投资者合作继续建设和各开发商间优化重组,市人民政府将提供各种服务。需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可给予从简办理。由此而产生的房地产变更产权登记,房
    2023-04-22
    480人看过
  • 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文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日期:2006-11-1执行日期:2007-1-1《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发区,包括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对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实施行政执法,也可以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实施,还可以
    2023-04-24
    133人看过
  • 天津市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三号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本市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组织。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还须持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不得设立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得将国家机关的工作职能转为有偿的法律服务。各级国家机关的在职人员,不得在法律服务机构中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第六条法律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持有司法行政部门核发的工作证件。法律
    2023-04-24
    415人看过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委托律师代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的我国境内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的,可向经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开业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事务所应及时选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第三条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外国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须办公证手续,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我认可的国际公证人、律师的证明。第四条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工作便利,不得非法干涉。律师有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五条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可以提供以下服务:(一)解答法律询问、查阅有关资料;(二)参与见证活动,
    2023-04-24
    449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律援助
    相关咨询
    •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中的若干规定及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4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本市财政、物价、卫生、审计、监察等行政
    •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
    • 上海宝山法律援助中心在哪?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上海市宝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援中心根据宝山区司法局统一安排,自2020年5月18日起,宝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将由原址友谊支路225号5楼迁至淞宝路50号大院1号楼。如需法律服务的,请拨打“12348”免费热线或登录“上海法网”预约办理。
    • 上海申请法律援助要多少钱?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5
      法律援助申请的要求如下:《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委托代理人的,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予以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做法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前款限定
    • 上海法律援助案件立案手续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30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请求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在必要时可以联合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接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