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42号文同意,为了具体组织本市安居工程的实施,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订《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市实施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由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制定本市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及落实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条各委、办、局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发展局(署)或区综合开发办公室、区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宅局、区综开办、区住宅办)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
第三条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定期向市房委会通报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制定第四条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各委、办、局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局(署)、(综开办或住宅办)根据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落实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地区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经市住宅局汇总平衡后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审批;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编制后报市计委审批。全市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计委专项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五条根据本市在2000年前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目标,以及国家对上海市安居工程建设的指令,根据市建委的统筹安排,由市住宅发展局编制本市安居工程年度施工计划、配套计划。
当年度的安居房建设任务由市住宅发展局根据市解困办提供的尚未解决的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准确数据,在上年度的10月底前将指标切块下达。各系统和各区根据下达的指标,编制本系统、本区安居房施工计划和相对应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计划,上报市住宅局统一汇总、平衡后下达实施,并抄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安居工程配套计划是各有关管理部门和专业配套单位,安排住宅竣工配套工作的依据。凡列入本市年度安居工程配套的项目,各专业配套单位要编制好相应的实施计划,并确保完成。
第七条由市住宅局编制下达的本市年度安居工程施工计划列入的竣工指标,作为各系统、各区申请安居工程贷款和享受地方政府优惠政策扶持的依据,并将本年度安居房竣工的基地、幢号、建筑面积抄送市解困办。
安居工程基地的确定第八条各系统、各区上报的安居工程基地,其使用权应通过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划拨土地方式取得,并由市住宅局负责认定。凡不是行政划拨土地取得使用权的地块,原则上不能作为安居工程的选址。特殊情况,应经市住宅局审核批准,其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与政府行政划拨土地之间的价格差,不能纳入安居房的土地开发成本。
第九条安居工程基地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基地应当具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等建设条件,安居工程基地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市政、公用设施专业规划),编制的各项详细规划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实施。
国家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使用
第十条国家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贷款额度计划,由市住宅局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编制,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审定同意后,下达各系统和各区。各系统、各区在审定同意的额度内向指定的有关专业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国家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只能用于安居工程建设,并接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
安居工程有关税费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由政府承担的安居工程的有关费用,按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承担原则执行,即市属安居工程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安居工程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按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免缴人防建设费。
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先缴纳人防建设费,凡属安居工程项目,各委、办、局及各区凭市人防办与市住宅局联合印制的人防建设费退费单据,统一向市人防办公室办理人防建设费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安居工程大市政建设和50%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投资亦由市、区两级分担(资金先在公有住房出售款中列支)。1995年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5元。以后逐年核定。
各委、办、局及各区在将安居工程房源以优惠价或按《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出售给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并经市解困办出具认定证明后,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补贴手续,每户政策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每户补贴款最多不超过1.26万元。
第十四条征用的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耕地占用税,土地垦复基金或新菜地建设基金。该部分费用逐步核定。??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属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各委、办、局及各区根据本年度确定的安居工程建设总量,凭市住宅局与市房地局联合印发的退税(费)表,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征地税费的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安居工程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营业税及其附加费。按市住宅发展局与市财政局确定的办法,凭联合印制的退税(费)表,由各委、办、局、区统一向纳税所在地办理退税(费)手续。
人均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认定和核销
第十六条本市人均4平方米以下居住困难户的认定和核销工作,由市解困办负责。
第十七条各系统、各区负责核对出售的安居房基地、幢号、建筑面积,并上报市住宅局备案后,移送市解困办,由市解困办对困难户的情况进行核定和核销。
安居房的出售
第十八条安居房成本价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50%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构成。
第十九条安居房竣工交付后,直接以成本价向各系统、各区的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家庭出售;有条件的单位,亦可参照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出售,其差价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被确定符合条件购买安居房的困难户,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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