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大地税农[1996]第43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1995年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尾欠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清理征收了部分税款,保证了1995年耕地占用税征收任务的完成。为了进一步解决在1995年清欠中存留的问题,搞好1996年清欠工作和防止新的尾欠发生,从根本上解决耕地占用税的尾欠问题,现将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有关要求和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让占地单位和人人在批耕地前就知道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增加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依法纳税观念。
二、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项目审批机关的沟通、配合与协作,要把耕地占用税作为项目论证和审批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对占地面积大、税额多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要搞好耕地占用税的事前监控工作,要把耕地占用税列入投资概算,对于没有资金保证的,应暂缓审批。
三、要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落实好耕地占用税的代征办法,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对不交纳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发放批地文件,实行源头控制,杜绝出现新的欠税,以从根本上扭转事后清欠的被动局面。
四、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清欠工作的领导,要把清理耕地占用税欠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有关人员,下大功夫进行清欠。要对年1995底以前发生的耕地占用税尾欠,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理:
1、对批而未占的各类开发小区,按其实际占用进度和面积征收,占用一笔,征收一笔;对已引资无望,不能上的建设项目,要积极动员其退回土地批件,恢复农用土地,减少耕地的损失和浪费。
2、对于已经占用,生产经营正常,由于资金困难而暂时不能完税的,仍要积极催交,并督促其作出切实可行的缴税计划,限期完税;对于全额纳税确有困难的,要给予其不超过应纳税额50%以内的一次性减免照顾。
3、对于重点建设项目的欠税大户,应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要由欠税单位向征收机关打报告,作出缴纳税款的计划;征收机关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办理耕地占用税的征免。
4、对有能力缴税而屡催不交的欠税单位要严格执行结算纪律,按规定商请银行扣缴,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长期抗税不交的要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5、对于已经造成死欠的,各级征收机关要逐一进行严格审查,要由占地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有效证明,征收机关据以办理减免手续。
6、要与土地管理部门配合,切实发挥土地、税务稽查部门的作用,对未批先占、批非占耕、批少占多的非法占地进行清理,依法补征耕地占用税,决不允许依法用地缴税、非法用地不缴税的不合理现象存在。
7、为充分调动清欠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1990]辽财农税字第238号文件和省地税局辽地税农[1996]9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各地可以从清理1995年底以前的欠税额中提取20%作为奖励留成,用于补充征收经费不足和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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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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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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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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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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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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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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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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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2不同地方自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时实施。根据《决定》,耕地占用税将实施新的适用税标准,其中占用耕地适用税分为50、45、35、25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适用税按占用耕地适用税标准60%执行。新税额标准实施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的平均水平为原来的38、55元/平方米降至30元.92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我省耕地占用税平均水平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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