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我国实际承运人的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8:54:33 240 人看过

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确立了一项新的制度,即海运履约方制度。海运履约方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有着很强的生命力,是航运实践不断发展的需求,适应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复杂化的趋势,充分考虑了承运人、货方、海运履约方的三方利益的平衡,在海运立法方面对我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探讨了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我国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影响,力求吸取其中精华部分,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我国海运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海运履约方的概念和特征

1.公约中的概念

经过多次的修改和考虑,《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海运履约方的定义已颇为完善,即海运履约方是指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内陆承运人仅在履行或承诺履行其完全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方为海运履约方。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还是比较宽泛的,纳入了在港口从事与承运人合同义务有关的合同履行辅助人的问题;另外,海运履约方仅仅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区段内的,加入到履行传统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运输任务的相关合同履行辅助人,即履行海运段义务的履约辅助人,其中包括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海上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装卸公司、仓储公司和从事港内运输等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责任方面相关的人。

2.海运履约方的特征

(1)海运履约方的活动区域在装货港与卸货港之间

虽然这种按照地理划分法是较方便,但仍存在不足。首先,海运履约方的定义未完全考虑周全,这会使得在港区外的从事海运承运人相关义务的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其次,关于采用这种地理式划分法,但是什么是港口和港区,公约对其未作界定,而这一问题将留给国内法来解决。各国对港口和港区在理解或界定上的差异,会对海运履约方的识别带来不确定因素①。

(2)海运履约方实施的工作是与承运人的合同义务紧密联系的

在装货港口与卸货港口之间从事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人很多,他们不一定都是海运履约方。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承运人的义务有妥善地、谨慎地接收、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和交付货物。这是自海牙规则以来就确定的承运人的最主要的义务。而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的义务是在港口间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者交付货物的任何义务的人。因此,如果从事的活动与上述义务无关,即使他们和承运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在港口内从事业务,但他们也不是公约所规定的海运履约方。

(3)海运履约方和承运人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合同关系

海运履约方的履约行为被承运人通过这种直接抑或间接的合同关系给予要求或监督或控制,这是承运人对海运履约方的履约行为予以负责的理由,同样也起到限定承运人对海运履约方予以负责的责任范围的作用。这恰好反映了公约设立海运履约方的目的之一,即承认在可能是很长的一连串合同中存在着针对每一当事方的直接诉因,以利于货方索赔②。

二、海运履约方制度与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比较

1.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汉堡规则》首先确立了实际承运人制度,其第l条第2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在我国《海商法》中关于其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2.两种制度的比较

(1)海运履约方的概念更清晰。海运履约方在定义上删去了接受承运人的委托,避开了委托的概念,而使用在承运人直接或间接地要求、监督或控制下为限、履行或承诺履行的概念。

(2)海运履约方更宽泛。公约中海运履约方承担的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的责任不限于海上运输,还包括陆地上的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积载、照料、卸载或交付的任何义务。且实际承运人一定是实际履行了运输或部分运输,但海运履约方包含承诺履行,也就是说海运履约方还包括承诺但实际并未履行的中间委托人。

(3)海运履约方对其分合同人及其代理人负责,而对分合同负责在实际承运人中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4)海运履约方还包括港口经营人,当然须履行承运人义务。而且,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承担着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无需为港口经营人单独立法,解决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问题。在实际承运人制度中没有囊括港口经营人,这就导致了在《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立法体制下,港口经营人还需要单独进行立法。

三、海运履约方对我国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影响

在借鉴公约中有关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规定,笔者试图分析其对我国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实际影响以及引入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

1.对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影响

我国海商法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份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根据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分析,可以扩大对实际承运人的概念的理解。首先根据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理论,在海商承运人的监督或控制下或者应其请求履行输合同责任的人都应该纳入实际承运人的范围。其次,港口经营人、装卸公司等都是从事货物运输的某个环节,都是接受了承运人的委托,所以也应该叫做实际承运人。

2.对我国实际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的影响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在我国仅规定适用第4章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即可,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属于一种广义方面的责任,承运人的关于免责和责任限制方面都包含于其中。但是关于海商法第4章以外的承运人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是不是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此我国海商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通过借鉴海运履约方制度,我国海商法可以规定实际承运人在履行承运人义务时,也同样享有承运人海商法下的权利。这样,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限制方面也算做到了有法可依。

3.海运履约方制度引进过程中的问题

众所周知,公约中是按照地理划分标准对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进行区分,根据这一划分规定,港区外的堆场是不在港区范围之内的,那么受承运人委托在港外堆场进行有关货物的接收、搬移、装载和卸载等任务的人员就会被排除在海运履约方的范围。但是,就这些人员在短途运输和搬运服务中所进行的服务性质而言他们又确实是为海上货物运输而服务的,是海上运输的有机组成部分,将这些人员排除在外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引进海运履约方制度时应该以地理划分标准为主,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履约方履行职能的性质,将在港区范围外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有关服务的履约人员也应界定为海运履约方。我国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时,可以这样规定海运履约方履行职责的区间不包括在港区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是如果该种运输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是为了装货、卸货或转运的目的,那么也应视为海运履约方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结语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鹿特丹规则》中独具特色的责任主体制度,我国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比于海运履约方来说,它所面临的争议和质疑是多方面的,从而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和实践方面的问题,这说明如果在修改我国《海商法》过程中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时,不应该全盘接收,还需要对该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我国航运业的具体实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2: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委托执行相关文章
  • 浅谈电缆热伸缩对安全运行的影响
    (1〕直埋敷设时,电缆因受到周边土壤的限制,整根电缆无法产生位移,于是线芯将在热机械力的作用下在线路的两个末端产生很大的推力,引起末端位移,从而对电缆附件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2)徘管敷设时,电缆因不受到横向约束,在热机械力的作用下电缆将产生弯曲变形;电缆随着电缆温度的不断变化,弯曲变形反复出现,使电缆金属护套产生疲劳应变(3)隧道敷设时,电缆一般均放在支架上,不作刚性固定,故电缆的热伸缩较大,在斜面敷设时易出现滑落现象;在电缆的弯曲处易出现严重位移;电缆随着电缆温度的不断变化,还会反复出现弯曲变形,使电缆金属护套产生疲劳应变。(4)竖井敷设时,电缆的自重及热机械力有可能使金属护套产生过分的应变,从而缩短电缆的使用寿命。(5)市政桥梁敷设时,若电缆敷设在桥内排管中,则存在与排管敷设相同的问题;若电缆敷设在桥的箱梁中,则存在与隧道敷设相同的问题,除外敷设在桥梁上的电缆还会受到桥梁伸缩、振动的
    2023-06-06
    447人看过
  • 论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
    文摘:本文首先阐述了承运人的概念,然后分析了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期限,最后探讨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以期对完善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有所裨益。1、承运人海上责任是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造成所载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海上运输的风险和世界航运业发展的特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在民事责任制度之外发展起来的。我国的海运合同制度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吸收了《汉堡规则》的一些内容,符合海运的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较晚,有机会吸收国际海事立法的现有成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设立了专门章节,规定了“承运人责任”,建立了结构完整、体系完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海上承运人责任体系。2、承运人的权利(1)承运人的免责权民法一般只对不可抗力和事故的免责作出一般性规定,具体事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各国海商法一般对承运人的免责作出列
    2023-05-07
    307人看过
  • 浅谈探望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1、探望权的提出和判决。当事人对探望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提出,也可以离婚后单独提起诉讼。无论何时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应依法受理,并就当事人所诉求的问题进行审理。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不应主动作出判决,否则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1]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法院依法判决还是当事人协商约定,确立探望方式应本着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方便探望人与子女双方;二是有利于探望双方感情交流;三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其中,应以有利于子女利益为最主要的原则。实践中,主要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种方式。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方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较灵
    2023-03-19
    74人看过
  • 浅谈新破产法对我市国企改制工作的影响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使这部自1994年起草,历经12年起草和审议,备受各界关注的一部标志性法律得以颁布。新破产法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其中与我市国企改制关系最密切,影响较大的是在保护职工权益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一直以来,我市国企主要通过实施和依法破产两种途径实现退出,相对于政策性破产而言,以1986年颁布,198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旧破产法)为法律依据的依法破产,其破产财产将首先用于偿还抵押担保给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债务,这使破产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得不到有效保证,出于对社会稳定方面的考虑,以往实施依法破产的企业,地方政府都设法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这给地方财政增加了较大负担,也阻碍了一部分无力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的劣势困难企业通过实施依法破产来实现退出,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将使这一难题得到解决。在
    2023-06-06
    496人看过
  • 海上旅客运输中,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二者的责任分担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基本相同。具体说,承运人即使将部分运送任务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则对其实际履行的运送任务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2023-06-06
    334人看过
  •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起步较晚,现行破产法律法规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破产人主体范围狭窄、破产原因不统一等问题,给审理破产案件带来许多困难。本文就实践中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关键词」破产法律制度破产人主体范围破产原因破产案件受理担保物权实现方式所谓破产法律制度,是指民事主体由于法定原因而由司法机关依法宣告其丧失法律人格的制度,其包括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宣告三个基本内容及其他相关制度。我国的破产立法起步较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制定实行的,该法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制度;1991年4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又确立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法律制度。两部法律尽管对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陷也是明显的,虽经最高人民法院几次司法解释修补仍显
    2023-04-24
    307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 民诉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疾”。... 更多>

    #委托执行
    相关咨询
    •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国际海运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4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国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类文字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26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定义是什么 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二者的责任分担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基本相同。具体说,承运人即使将部分运送任务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则对其实际履行的运送任务负责。承
    • 什么是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对世界的改变以及其对国际贸易有什么影响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4
      海洋运输又称“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它是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目前,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2/3以上,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约90%都是利用海上运输。海洋运输对世界的改变是巨大的。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
    •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有什么区别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26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是指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区别在于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一般如运输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托运人就是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的人,托运人未必是货主,也可以是货主,一般是货代公司。总而言之,区别就在于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托运人就是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的人。
    • 国际海运新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6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