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在下列方面: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2.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健全、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专业水准的司法体制和行政执法队伍,审结和处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308487件,比上一年的252631件增长22.1%,其中国内申请251238件,比上一年的205396件增长22.3%,占总量的81.4%;国外申请57249件,比上一年的47236件增加21.2%,占总量的18.6%。三种专利的申请量分别为,发明105318件,比上一年的80233件增长31.3%,占总量的34.1%;实用新型109115件,比上一年的93139件增长17.2%,占总量的35.4%;外观设计94054件,比上一年的79260件增长18.7%,占总量的30.5%。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1931125件,其中国内申请1595184件,占82.6%,国外申请335941件,占17.4%;发明申请575571件,占29.8%,实用新型申请876111件,占45.4%,外观设计479443件,占24.8%。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专利182226件,比上一年的132399件增长37.6%,其中国内专利149588件,占82.1%,比上一年的112103件增长33.4%,国外专利32638件,占17.9%,比上一年的20296件增长60.8%;发明专利37154件,占20.4%,比上一年的21476件增长73.0%;实用新型68906件,占37.8%,比上一年的57483件增加19.9%;外观设计76166件,占41.8%,比上一年的53442件增长42.5%。到2003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共授予专利权1065264件,其中国内专利941918件,占88.4%,国外专利123346件,占11.6%;发明专利136056件,占12.8%,实用新型580600件,占54.5%,外观设计348608件,占32.7%。
2003年专利申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三种专利申请在数量上形成三分天下的局面,16年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首次接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发明专利申请较上年增长31.3%,远高于其它两类。二是8年来发明专利国内申请数量首次超过国外申请。我国自1994年成为PCT成员国以来,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剧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相对较少。2003年发明专利国内申请达5.7万件,国外申请4.9万件。三是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内外的职务申请首次超过非职务申请。这缘于国内职务申请的迅猛增长(较上年增长26.1%),国内发明专利的职务申请达到34,731件(较上年增长53.2%),超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职务申请增长速度(分别为23.3%和8.8%),使得国内的职务申请占国内申请总量的四成多。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1,931,118件,其中:国内申请1,595,415件,国外申请335,703件,分别占到总量的82.6%和17.4%。累计授权专利总量为1,065,261件,其中:国内941,940件,国外123,321件,分别占到总量的88.4%和11.6%。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试点城市28个,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5个,专利产业化工程试点基地6个,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60个,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73个。
2003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量为193件,发证204件。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以来,到2003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438件,登记公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66件。
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在连续几年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再创新高,商标局共受理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452,095件,比2002年增加8万多件,增幅为21.6%,其中,国内申请405,620件,比2002年增加26.3%,占总申请量的89.7%;国外申请33,912件,占总申请量的7.5%;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申请12,563件,占总申请量的2.8%。是我国历史上申请量最多的一年。这一商标申请量打破了美国2000年年申请量37.5万件的世界纪录。我国的商标年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从1979年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起,中国商标年申请量从2万件到20万件用了21年时间,从20万件到40万件仅用了短短3年时间。
2003年,商标局全年审查商标注册申请33万多件,比2002年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8万件,其中初步审定245737件,驳回或者部分驳回89514件,办理注册商标事项变更34,378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41,366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23,184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32,653件,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12,886件。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累计核准注册商标197.3万多件。截至2003年底,全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已增至840多家。
2003年,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为48件,较2002年的17件增加了31件,增幅达182%。国外申请量为35件,占全年申请总量的94.5%,创下了5年来国外申请的历史新高,占到过去5年国外申请总量的76.1%。在全年48件申请中,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为37件,占总数的77.1%。2003年授予品种权7件。国家林业局已公布了3批45个属(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继2000年第一批5家林业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设立后,2003年,经过评审,又新批了北京、上海、广东等13个省市16个单位为林业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
2003年,我国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567件,与2002年相比增长了96%,创下了历年来申请的最高记录;农业植物新品种授权261件。截至2003年,农业部共发布了5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除水稻、玉米、小麦等大田作物外,还有蔬菜、果树和观赏类植物。公布保护的属和种达到41个。我国自1999年4月23日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已突破1000件大关,达到1304件,授予品种权428件。其中包括来自韩国、荷兰、日本等国外品种权申请13件。改革开放前的30年,全国选育仅5000多个植物新品种,而现在每年选育的新品种就有近千个,其中品种权申请有500多个。2003年,农业部发布了第五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新增保护植物属、种11个,至此,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种)达到41个。
2003年,中国软件登记和发证量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共受理各类软件登记申请1.136万件,审查批准发证量为1.3626万件。此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完成各类登记5000多件,包括作品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备案、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等登记工作。
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共受理1517件专利纠纷案件、结案1237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1873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164件。
2003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7489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1001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6488件。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8745.50万件,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15597件,销毁违法物品5754.92吨,罚款2.42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5件、共52人。
2003年,国家版权局组织了三次全国性的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在治理行动中,版权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5万人次,检查市场2万个、摊点6.7万个,检查企业500多家、学校8000所,收缴各类盗版制品1,290万件(张),共对2,542家侵权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81万元,取缔非法商家1,981家。
2003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案件23,013件,与上一年相比增长近2.6倍,结案22,429件,结案率为97.46%,其中做出行政处罚21,032起,调解1173起,移送司法机关224起,受理案件并做出行政处罚数量较多的五个地区为广东、广西、河南、江苏、福建。
2003年,全国海关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756起,案值6,797万元。其中进口案件9宗,案值27万元;出口案件747宗,案值6,770万元。侵犯商标权案件741宗,案值6,693万元;侵犯专利权案件14宗,案值104万元;侵犯著作权案件1宗。
截止2003年11月底,向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共123件,其中已经公告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有49件,已经公告受理的有41件。
截止2004年6月,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为251个,原产国标记保护的产品达217个。
截止2003年11月底,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有233件,已经核准注册的有100件。到2004年5月底,核准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有110件。
最高人民法院把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提到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目前有关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官司可以在全国400多家中级人民法院和8个区级法院审理,而有关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的案子只授权了3个区级法院、48个中级人民法院及31个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的31个高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从1998年
2002年的5年间,人民法院相继开展涉及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的审判工作,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3636万件,比前5年上升40%。
2003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审结8978件,上升25.36%。其中:一审收案上升,权属、侵权纠纷占七成以上。全年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983件,同比上升12.61%,其中权属、侵权案件5534件,占79.25%。著作权纠纷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已经居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第一位,新收2493件,同比上升36.68%;专利权纠纷案件2110件,同比上升1.39%;技术合同案件1105件,下降16.16%;商标权案件926件,同比上升30.98%;植物新品种案件100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49件。一审结案升幅高于收案。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860件,同比上升21.44%,涉案标的金额14.94亿元,结案率为74.28%。其中判决2929件,占42.70%。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结的案件占84.76%。审结涉外案件94件,仅占1.4%,涉港案件58件,涉台案件42件,总和不到全部案件的3%。受理一审宣告专利权无效和商标异议、争议行政案件167件(其中专利无效行政案件161件,商标异议、争议行政案件6件)。
截止2004年6月30日,中国网民总数已达8700万,上网计算机总数3630万台,CN下注册域名数量达到382216个,WWW站点总数为626600个,网络国际出口带宽总量53941M,我国大陆IPv4地址总数为49421824个,IPv6地址总数为11/32+/48个。
我国网民数量已超过了日本,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网民数量是衡量互联网络发展的重要指标,它是客观衡量深入应用互联网所必需的基础。但在衡量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程度时,它是一个必要数据而非充分数据。目前,我国网民的数量约占人口总量的6.7%。而以互联网发展程度较高的美国和日本为例,同样的比例项目,美国约为70%,日本约为45%。网民与总人口数量比例的意义在于,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后,关联的网络应用才能出现相互促进式的增长,网络经济才可能繁荣。
据专家推算,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网站占网站总数的50%以上,互联网出版信息量占互联网信息总量的40%以上。新闻出版总署审核、考查、批准设立了首批50家互联网出版机构。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年提高,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
《著作权法》第38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知识产权中邻接权是如何体现的
287人看过
-
知识产权中邻接权是如何体现的
144人看过
-
邻接权在著作权中是如何体现的
116人看过
-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邻接权
453人看过
-
邻接权保护的对象,邻接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
67人看过
-
邻接权保护的意义,邻接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
393人看过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 更多>
-
知识产权中邻接权是如何体现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16体现在下列方面: 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2.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
知识产权中邻接权是如何体现的?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11体现在下列方面: 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2.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
知识产权中邻接权是如何体现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3体现在下列方面: 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2.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
知识产权的邻接权是如何产生的?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13体现在下列方面: 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2.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
邻接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什么权利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5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从英文和法文直接译过来的版权术语,它的本意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接的知识产权。简言之,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人其中。一般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都承认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与广播电视组织权三项传统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