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侦查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2 16:20:11 276 人看过

交通肇事罪的调查主导者并非非凡身份之人。

我国通常情况下由公安机构担任调查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任务。

公安机构作为一般性刑事案件的调查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展开调查,其中也包括了交通肇事罪行为的调查。

这也就是说,无论公安机构所要调查的是何种犯罪行为,都是必须遵循统一的调查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行事,并不因其所调查的对象为交通肇事罪而使其地位发生转变,成为特异性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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