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标准
(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所涉及的土地划定为四个等级范围:
1、一级范围:北至影视路,南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开发区),东至山阳区与马村区行政区划交界处,西至解放区与中站区行政区划交界处区域内的土地;中站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跃进路,南至解放西路中站段,东至长安路,西至焦晋高速公路区域内的土地;马村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昌盛路,南至源丰路,东至文昌路,西至中兴路区域内的土地;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金冠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焦作丹河电厂实际占用的土地。2、二级范围:解放区、山阳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影视路以北区域;中站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工农路,南至焦克路,东至中站区与解放区行政区划交界处,西至焦晋高速公路区域内除一级土地外的土地;马村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汇丰路,南至建兴路,东至山门河,西至泰康路区域内除一级土地外的土地。
3、三级范围:中站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北环路中站段,南至丰收路中站段,东至中站区与解放区行政区划交界处,西至中站区与博爱县行政区划交界处区域内除一、二级土地外的土地;马村区行政区划范围的北至纬北路,南至建设路马村段,东至山门河,西至西经路区域内除一、二级土地外的土地及北至建设路马村段,南至武成路,东至待王桥,西至文昌路区域内的土地。
4、四级范围:上述一、二、三级以外的所有应税土地。
(二)税额标准
1、一级土地7元;
2、二级土地5元;
3、三级土地3元;
4、四级土地1元。
三、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用地;
(八)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九)由国家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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