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知道,是指是指行为人明明白白的清楚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导致一个确定无疑的结果所具有的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本人的认知能力或按照常人的理解或者社会普通的认识水平来判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结果所持的一种当然或肯定的心理态度的行为。
本罪结果犯,需要造成情节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什么是情节严重,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
对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理解
(一)法益保护的早期化
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被概括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其中持有的行为实质上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只造成了抽象的危险,然而实际并未产生具体的危险和侵害。从《刑法》理论的层面来看,为犯罪作准备的行为实际是犯罪预备行为,然而在把预备行为进一步具体实施达到实行化以后,准备行为就转化为实行行为,充分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同时这一处理方法可以表明我国在打击恐怖犯罪方面的零容忍度和预防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决心。从对预备犯的相关规定来看,如果将预备行为实行化,那么对于预备行为的预备行为也会进行处罚,扩大了《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但处罚范围的扩大化并不完全等同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结合我国近年来恐怖活动犯罪的活跃情况,笔者认为,将本罪中的抽象危险行为确定为犯罪是在尊重立法模式的前提之下,基于传统《刑法》在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之间进行衡平的考虑,将其纳入到传统《刑法》理论的框架中的最大化保护法益的方法。将所有的社会成员作为预防对象,从而达到对风险进行事先预防的现代风险社会中通用的一般做法对预防犯罪有很大作用,但同时,《刑法》作为控制社会的手段,应当以补充和谦抑性为基本,严格限制适用的范围,否则会适得其反,造成公众的对《刑法》和刑罚适用的恐慌。所以即使在使法益保护早期化进入法律体系后,也应对其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界定,以免出现对反恐犯罪方面有过度犯罪化之嫌的质疑。
(二)对非法持有的理解
我国《刑法》对持有型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从而实现对犯罪的预防目的。对部分犯罪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以上述物品作为持有对象的行为本身就对《刑法》所保护法益带来侵害性和危险性。例如枪支、弹药本身就是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凶器,同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图书等物品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禁品,被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或非法持有,就是主观上自己明知是该类物品,且取得时并没有合法依据,不属于法律规定保管这类物品的人员,仍然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持有的手段是多样的,如秘密持有、公开持有,将其带至公共场合等。对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频、视频的持有,因其与有体物的性质不尽相同,所以持有方式也在有体物的持有方式基础上有所变迁。对于非法持有的另一方面,即具体罪名认定,也需要加以限制,对具体的持有对象,持有对象的具体种类等要结合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来解释:首先,对持有该类物品的数量有要求,即要达到数量较大,如书籍、画册、录音带、光盘在二百册以上;其次,持有的此类物品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教唆性和煽动性,会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产生危险、对民众的思想产生负面影响;最后,对于持有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频、视频类的文件不仅要数量较多,种类也应达到较多程度,文件长度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可连续播放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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