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诉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海难救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5:52:36 334 人看过

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岑*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剑。

委托代理人韩-克。

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胜,总经理。

担保人**小川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胜,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为与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案外人**小川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愿意参与本案调解,为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通过调解所确定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支付人民币130,000元。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2月4日前向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支付人民币60,000元,余款人民币70,000元应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支付至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指定帐户;

二、担保人**小川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1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马-玲

代理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计*庆

,所有处理完全免费,点击查看详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8: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海难救助相关文章
  • 东方之光海运有限公司与莱州市安达船运代理有限公司海难救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鲁民四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之光海运有限公司(EASTERNLIGHTSHIPPINGLIMITED)。住所地利比里亚蒙罗维亚80号大街(80ROADSTREET,MONROVIA,LIBERIA)。法定代表人克劳斯.尼波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城,**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船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化西路301号。法定代表人曲*花,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之光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与上诉人莱州市**船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海难救助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0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运公
    2023-06-12
    441人看过
  • 海难救助中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
    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是救助制度中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情况,但以往对此进行的相关研究并不多见。国家主管机关的介入使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救助款项请求权等问题存在着争议和误解。为此,本文围绕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中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对相关内容展开讨论,结合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立足我国的救助实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力求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本文共分五章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第一章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概述,明确了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概念、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并提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分析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为进一步讨论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做了铺垫。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国家主管机关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的详细分析和论证,对实践中存
    2023-06-06
    494人看过
  • 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与大连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报酬纠纷
    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广海法深字第30号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住所地:广州市滨江东路536号。法定代表人:赵*麒,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向*子,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职员。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民益街40号海景花园1804房。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诉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诉称:2000年5月9日,被告**顺-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原告救助其租用的“**壹号”轮。原告同日派轮前往救助,于5月11日将该船安全拖带到深圳赤湾港交付被告。6月21日,原、被告
    2023-05-05
    475人看过
  • 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年沪一中民五(知)初第370号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坦直镇新坦瓦公路929号310室27号。法定代表人张和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寅,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冠生园路227号南楼3楼。法定代表人徐立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坚、韦海南,上海清华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仪微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前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0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海寅,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坚、韦海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都是国内生产、销售微波消解仪器与配件的企业。被告自2002年开业以来,在各种场合一直声称其
    2023-04-24
    486人看过
  • 海上救助构成要件中的救助人不承担救助义务
    海上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是从纯粹救助发展而来的,所谓纯粹救助,是指完全自愿进行救助,事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此,救助方有权要求对救助进行赔偿。这里的救助方没有援救义务,这有三层含义。无合同义务无合同援救义务,是指在海上事故发生前,当海上财产发生事故时,救助方的援救义务。如前所述,救助制度是从纯粹救助(或自愿救助)发展而来的。因此,在发生海上事故时,是否进行救助完全取决于救助方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救援自然应该得到赔偿。当然,这里所说的非合同义务不包括海难发生后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因为这种救助合同正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上述原则,如果事先在协议中约定,在发生海事事故时,任何人必须对其进行救助,则根据该合同,即使救助成功,该人也无权就救助要求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救助,救助方无权要求赔偿:(一)遇险船舶的船员救助船舶。船是船员的工作场所。在船员雇佣合同中,毫无例外
    2023-05-07
    479人看过
  • 珠海海事顺利救助迷航船舶
    3月21日2002时,珠海海事局指挥中心接报:一渔船在高栏飞沙滩附近水域机器损坏,且遇大雾迷航,船上夫妻2人请求救助。接到报警后,该局指挥中心立即派出海巡15083前往现场救助,并且指导遇险船员抛锚稳定船位,采取大声喊叫、敲打船体发出声音、摇晃手电灯光等手段吸引救助船艇或其他船艇的注意。海巡15083接到任务后立即从高栏港出发赶赴事发水域,当时海面风急浪高,风力7级,涌浪近2米,能见度不到20米,气象海况对救助船艇自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海巡15083克服重重困难,在雾海中顶风抗浪一路颠簸摸索前进。到达事发水域附近时,海巡15083用高音喇叭发出声响搜寻遇险渔船。至2329时搜寻到遇险船只,船上2人安全获救,22日0026时将船上2人安全送至高栏港码头。
    2023-06-06
    263人看过
  • 海难遇险救助程序
    一、海难遇险救助程序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泛指一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中进行的援救行为或活动。如通常人们所说的人命救助、环境救助等,但作为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则系指在法定水域内对遇险的被承认的船舶及其他财产资源进行救助的行为或活动。二、海滩救助构成条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
    2023-06-06
    376人看过
  • 鼓励海难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非凡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非凡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
    2023-06-12
    294人看过
  • 渤海湾海难救助体系形成可实现五十海里内快速救助
    经过一年的紧张施工建设,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大连救助基地于05年2月1日挂牌并正式投入值班待命。大连救助基地的建成并投入使用,标志着我国北方海域由5个救助基地、8艘海上动态救助船舶和3架救助飞机组成的海陆空一体的海上立体救助体系初步形成,可实现50海里以内的快速救助。交通部救捞局局长宋*慧介绍说,这是继1978年秦皇岛救助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后,时隔27年,交通部在渤海湾建成的又一个救助基地。大连位于环渤海经济圈首,是我国北方的航运中心,也是恶性海难多发海域之一,曾多次发生重大海难事故。宋*慧介绍,为加强渤海湾地区的海上救助力量,“十五”期间,交通部在大连和蓬莱分别部署了专业救助直升机和固定翼飞机,投资4890万元,建设了大连救助基地。大连救助基地是交通部北海救助局目前功能最全的一级救助基地。大连救助基地主要承担北方海域包括大连、旅顺、老铁山水道及周围海域的人命救助、后勤保障及救助指挥等工作。
    2023-06-12
    156人看过
  • 海难救助报酬的概述
    (一)救助报酬的概念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又提出了“特别补偿”的概念。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二)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2.救
    2023-06-12
    464人看过
  • 构成海难救助的条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但是,海商法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
    2023-05-01
    123人看过
  • 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合同。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一)救助方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177条的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的援助;(4)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应接受这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二)被救助方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178条的
    2023-06-06
    347人看过
  • 海上救助的形式
    仲裁机构
    海上救助的形式海上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粹救助是指船舶遇险后,救助方不请求外部救助的行为。合同抢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抢险合同进行的。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救助合同简介(一)救助合同的类型根据内容的不同,救助合同可分为“无效和未支付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未付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确定是否支付救助报酬和支付救助报酬金额的合同。这是一份一般救助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应当在被救助方的指挥下进行救助活动,无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应当按照救助方使用的人力、设备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海上救助合同,更能体现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一般不再将其视为海上救助,而是将其视为劳动合同。海上救助通常采用标准形式的救助合同。目前,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救助合同形式是“劳埃德救助合同格式”(Lloyd’sPrpaircontractfo
    2023-05-07
    372人看过
  • 海难救助中救助金额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怎么分配
    一、救助报酬资格的确定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又提出了“特别补偿”的概念。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二、海难救助中救助金额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怎么分配1.救助报酬的承担。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
    2023-03-16
    92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且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 更多>

    #海难救助
    相关咨询
    •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该怎么样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6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 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5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 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13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
    • 海难救助合同有效条件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30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