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太抠门,只赠送游客一份旅游意外险,一名游客在游泳中不幸受重伤四肢瘫痪,虽然获得9万元保险赔付,但是旅行社却逃不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
游客受伤四肢瘫痪
王某所在公司与东莞某旅游公司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到深圳小梅沙度假村(由小梅沙公司经营)旅游。王某在度假村海边游泳时发生意外受重伤,被诊断为第六颈椎骨折并四肢瘫痪,属于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一级)。
旅游前,东莞某旅游公司向每名游客赠送了旅游意外险,王某从这份保险中获得保险公司9万元赔偿款。此外,价值20元的小梅沙度假村门票中,小梅沙公司按每票0.4元的保险费标准也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王某又获得保险公司15万元赔偿。
赠送意外险不算数
王某的一级伤残,被东莞中院终审裁定,他本人自行承担60%责任,旅游公司和小梅沙公司各担责20%。王某拿到两份保险赔偿金后,还就除医疗费外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再次对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人身损害共计16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梅沙公司只是经营旅游景点,无法定义务给游客购买保险,每张门票用0.4元购买保险费,是公司分担经营风险的做法,并且保险公司已赔偿了15万元,所以免除了小梅沙公司的此赔偿责任。
然而,东莞某旅游公司作为旅行社,本身有义务为游客办理意外险,却只是赠送意外保险给游客,所以王某获得的保险赔付与东莞某旅游公司并无关系,最后法院判定旅游公司赔付王某7.5万多元。
法官提醒游客要懂维权
旅行社和旅游景点经营单位,都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两被告均为游客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且原告已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了相关赔偿,但最终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却不尽相同,小梅沙公司无需再担责,而旅行社则还要赔钱,原因何在?
东莞市第一法院民一庭法官黄薇认为,原因在于旅行社与旅游景点单位与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且购买保险的法律规制以及目的均不同。旅游现已成为一种休闲生活消费方式,广大游客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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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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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时意外险赔偿后还保险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也就是说本次交通事故给当事人造成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都由肇事方全部赔偿。当事人自己购买的意外险不能赔偿医疗费,因为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 但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的伤残的话,其购买的意外险是可以进行伤残理赔的,如果购买的意外险还有意外住院定额的保险责任,又因为本次交通事故住院了,也是可以申请意外住院定额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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