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关系如何产生
相邻关系是在以下原因的激化下产生。
(一)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
过去,人与人之间贫富差别不大,无论职位高低,相互间感情较融洽,因而纠纷发生率相对较低。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人与人之间矛盾和磨擦不断增加,再加上农村城镇化、城镇城市化的模式放大了人类社会的各种问题与冲突,当然也放大了相邻利益的冲突,从而使相邻纠纷成为新时期纠纷发生的增长点。尤其是当前公民的住房更新换代正面临热火朝天的革命时代,不仅有因大面积的土地出让建房而形成“大革命”的翻天覆地的城区扩张运动,也有大小城镇新老更替的“脱变”。大量新房屋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矛盾,政府部门的房屋相邻纠纷申诉上访事件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相邻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二)相邻当事人法律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
1、相邻权是一种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他物权,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力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权利。但是,当前随着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现象日益增多,有的群众在建房时没有正常的行政审批手续,也没有顾及到相邻方的权利。再加上相邻当事人大多数为法律意识有限的农民,对如何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在建房时较少考虑相邻方的权利,均按照宅基地最大面积建房,致使所留散水不足,遇到相邻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关系纠纷时,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引发人民内部矛盾。
2、相邻关系人因相互斗气报复而激化矛盾。相邻纠纷中,相当一部分相邻关系人先辈们有矛盾,未能及时化解,积怨很深,对后代影响很大,造成相邻方至少两代人相互仇视,互不理睬,只要涉及到对方一点利益,立即就会发生冲突。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上很难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由此引发的上访申诉事件不断增多。尤其是涉及农村的房屋相邻纠纷,这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如翁秋龙与翁金辉房屋相邻纠纷一案,因旧房翻建时未办审批手续擅自扩大建房面积,影响相邻方的通行问题而发生相邻纠纷,经过村组、政府调处未果,案件经法院一审判决后,一方又同时向中院上诉,终审判决后又进行了申诉、上访,于2008年被中央政法委列为第二批重信重访,虽然省、市、区有关领导多次深入到翁金辉家中察看相邻通道现场,并不厌其烦地向他做过细的法律释明工作,但因双方矛盾积怨极深,双方均不肯让步,致使相邻纠纷仍然未能彻底解决,双方还时常发生纠葛,上访不断。
3、相邻纠纷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如邻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会有不利影响,修建坟场争夺风水宝地等。
(三)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1、行政规划不严谨。有的行政规划机关在审批建房时并不到建房现场进行勘验,仅凭主观臆断进行批示,造成宅基地距离过近,甚至发生重叠现象,人为的造成了相邻纠纷的产生。
2、宅基地审批、确认办法不健全。自从建国以来,我国于1951年对土地及房屋进行了确权,颁发了所有权证,但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状况,国家对土地及房屋均确认了所有权。1981年,有部分地区针对林木及林地又颁发林权证。1986年,我国的第一部土地法颁布实施,确认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1992年,土地部门曾进行过确权工作,但未颁发相应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而在莆田地区,土管和房管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曾对一部分住房进行确权登记,但是还是遗漏了很大一部分,这部分房屋土地的使用及宅基地使用权人手中没有任何可以确定宅基地四至的手续和文件,致使当事人权利范围不明确,仅凭传统观念行事,从而造成相邻纠纷的产生。
3、土地规划部门执法不严。由于土地规划部门对于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严,造成村民产生侥幸心理,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会被处罚。从而纷纷搭建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致使相邻纠纷不断产生。
二、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三、土地相邻关系纠纷有哪些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方面发生的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采光、日照方面发生的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引发的相邻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指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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