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职权: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法律、签署预算案并备案、决定政策、发布命令、提名官员、任免公职人员、执行中央指令、处理对外事务等、批准财政收入或支出动议、处理请愿和申诉。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执行本法和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等主要官员;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8.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9.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10.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1.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2.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了 解 香 港 特 首 的 职 权 , 你 需 要 知 道 这 些 关 键 点 !
香港特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一任行政长官,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社會事务。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首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并对其负责。那么,香港特首的职权有哪些呢?
首先,香港特首具有行政权。这意味着他有权制定、颁布和执行政策、法律和行政命令,以及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事务和协调各项行政工作。
其次,香港特首具有立法权。这意味着他有权制定、颁布和执行法律,并监督香港立法机关的运作。
此外,香港特首还具有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这意味着他有权管理香港的司法机构,包括任命法官和裁判员,以及对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外案件作出裁判。
最后,香港特首还具有选举权和公民责任。这意味着他有权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并承担起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香港特首具有广泛的职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以及选举权和公民责任。这些职权使得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够高效运作,并为香港居民提供优质的生活和优质的服务。
总之,香港特首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一任行政长官,具有广泛的职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以及选举权和公民责任。这些职权使得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够高效运作,并为香港居民提供优质的生活和优质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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