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拆违法损失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强拆违法损失的认定依据是“直接损失认定”的原则。暨是在强拆过程中对被拆迁人造成的直接合法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在征收过程中因“强拆”而引发纠纷时,相对人既可要求补偿,也可要求赔偿,其二者就建筑物、构筑物所能获得的权益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强拆”行为还造成了其他动产的损失,如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等,此类财产一般不包括在补偿范围内,建议提起赔偿要求。另外,如果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则建议以补偿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的职责,该职责不因超过起诉期限而消灭。总之,在征收程序中,因“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
二、强拆的基本类型:
强拆一般包括两大类,一是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时,“强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如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建筑的强制拆除、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建筑的强制拆除。二是在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如对拒不搬迁或腾空的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该两类强拆行为存在明显不同,对其涉及的“直接损失”的认定也存在差异。
违法建筑泛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法律禁止区域内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如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在农用地上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未经批准在公路控制区建设的建筑物等等。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因此,单独对违法建筑提起行政赔偿,一般不予以保护。但是,如果该违法建筑中存在可回收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强拆”造成毁损的,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总之,强拆违法损失的认定依据就是本着“直接损失认定”的原则。包括在强拆过程中对被拆迁人造成的直接合理合法的损失。剔除被强行拆除的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物外,建筑物上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材料可以请求认定为直接损失,此外还包括被拆迁人可能享有的拆迁安置费、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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