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持股会不能运行时职工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51:42 334 人看过

汉斯啤酒公司职工持股会诉汉斯啤酒公司知情权案

【案情与审判】原告:广西汉斯啤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被告:广西汉斯啤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克骅原告诉称:被告原是国有大型企业,但现企业经过改制,已经濒临破产。被告多年来压抑民主,不召开股东大会,不让职工了解公司情况。2005年12月26日、2006年1月13日和2月10日,职工李某等人3次要求查看公司会计账簿遭到拒绝。李某等人认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发展和经济状况应享有知情权,被告的行为已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因公司各机构已经瘫痪,原广西汉斯啤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也名存实亡,故李某等人临时召开会议成立了新的广西汉斯啤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现职工持股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第一,让原告查阅及复印公司2004年、2005年董事会决议及会计账簿与年报等相关文件;第二,让原告查阅及复印2003年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第三,让原告查阅及复印馨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计账簿等相关文件;第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广西汉斯碑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的董事长是公司工会主席补某,持股会有自己的章程、公章,现仍依法存在。李某不能代表广西汉斯啤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请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广西汉斯啤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是根据《公司法》、《工会法》依法成立的组织,并经柳州市总工会批准,报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李某等人不能代表广西汉斯啤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李某等人是被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知情权,李某等人可以依法要求行使知情权。在公司机构运行不正常,职工持股会不能代表股东意志的情况下,李某等人应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以广西汉斯啤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名义诉讼,于法不符,应予以驳回。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第140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广西汉斯啤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的起诉。

【评析】本案是因知情权引发的诉讼:李某是被告的职工股东,因被告多年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所以李某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并且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因此,股东对反映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就是查阅和复制这些资料的权利。所以说,李某作为被告的职工股,是可以要求查阅及复印被告相关文件材料的。但在本案中,李某没有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是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提起诉讼,那就使本案面临两个争议的间题:

(1)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李某个人是否可以代表职工持股会。

(1)关于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确认职工持股会的法律性质。根据1998年5月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4条的规定,职工持股会是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诉讼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明确规定了其他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所以,我们认为职工持股会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能够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关于李某能否代表职工持股会的问题。广西汉斯啤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并经柳州市总工会批准,报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李某等人在没有任何组织、没有书面会议记录的情况下召集部分股东成立新的持股会,没有进行登记,是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故李某不能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此外,本案还存在一个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是被告的股东是否妥当?根据被告的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材料,职工股是以持股会的名义入股的,也就是说股东是职工持股会,并不是职工个人。对此.我们认为,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和企业的历史原因是造成这个局面的主要因素。在处理职工与公司关系时,应以出资证明书来认定职工的股东资格。本案李某持有被告出具的职工证明书,应该可以为认定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但在处理公司外部关系时,还应以公司的工商登记作为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在告知李某利害关系后,以主体资格不符驳回原告的起诉是适当的。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被告的运行机构瘫疾,职工持股会不能正常地反映职工民意、维护职工权利,李某等股东可以采取个人诉讼的救济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摘自《中国最新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怀效锋主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16: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知情权相关文章
  • 代表股东提起诉讼时使用的名义是谁的?
    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向股东代表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流程: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受到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但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2023-07-06
    226人看过
  • 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一、隐名股东退股时,显名股东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退股的,显名股东仍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是有股东权利的。二、股东的法律地位:一、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
    2023-04-27
    446人看过
  • 股东会职权可否授予董事会行使?
    可以。“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2023-06-26
    191人看过
  • 以谁的名义,股东代表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股东代表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无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在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股东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在主客体以及被告诉讼目的等都会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原告主体方面,股东诉讼是原告作为股东。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侵权客体方面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股东代位诉讼中,侵害的是公司利益。而且两者的诉讼目的不同,股东诉讼是为保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法律责任承担者也不同,股东诉讼的诉讼责任为股东承担。股东代位诉讼责任由公司
    2023-07-02
    313人看过
  • 股东会能行使董事会职责吗
    不可以。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不一样的,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而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执行机构。是涉及到公司的重大问题都要由股东会来进行决定,比如说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等。而公司日常经营方针等事务是属于董事会决议的范围。一、公司董事会是做什么的?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是公司里负责指导和管理公司事务的管理者。多个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局)。很多时候,董事会要选择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董事会主席)。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的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部分组成。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由公司
    2023-06-22
    445人看过
  • 股东会行使下列11项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023-06-05
    329人看过
  •  名义股东能否行使股权转让的权利?
    这段内容讲述了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问题。虽然名义股东没有实际的股东权利,但他们替代了隐名股东持有股权。因此,公司从这笔交易中获得的利益都应归隐名股东所有。名义股东未经授权地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并且以合理的对价购买了股权,那么受让人就能善意取得该股权。隐名股东就不能追回。虽然名义股东没有实际的股东权利,但他们替代了隐名股东持有股权,因此公司从这笔交易中获得的利益都应归隐名股东所有。所以,名义股东未经授权地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对方是名义股东无权处分股权),并且以合理的对价购买了股权,那么受让人就能善意取得该股权。隐名股东就不能追回。 无权处分股权的法律规定
    2023-08-22
    346人看过
  • 没有出资的股东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
    [要点提示]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应不受股东瑕疵出资的影响,因此,公司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不能构成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抗辩。在作出判决时,应增强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并注意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原告诉称,原告为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股东之一,且是该公司的创建者。但自2007年开始,袁某不让原告参与管理,不让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不向原告分配红利,虽多次交涉,其不给予明确答复,拒绝原告的要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允许原告查阅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的公司账簿和财务报告;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袁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张某没有向公司交纳股金,原告的股东身份不合法。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9日,东营市河口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河口区工商局申请将公司名称
    2023-06-09
    406人看过
  • 股东能否以个人名义起诉董事长?
    问: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近,我得知公司董事长去年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另一企业担保,造成了公司158万元的损失。公司其他股东对此都不知情。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才可担保。请问,作为一名股东,我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状告董事长,让他赔偿公司损失?律师解答: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股东能否为保护公司利益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救济途径。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八种行为,其中一种行为就是禁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该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加大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该法第一百
    2023-06-05
    132人看过
  • 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时效
    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目前不适用诉讼时效,随时都可以主张。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其对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而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便是股东出资,对股东补足出资适用诉讼时效,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023-04-15
    323人看过
  • 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2023-06-13
    247人看过
  • 谁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1、谁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公司股东。2、没有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能否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有的人取得了股东身份,但公司没有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没有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入股协议有效,或者其他情形,法院判决已经确认股东身份,未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不影响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原告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虽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其成为股东并依法行使对公司的知情权。3、股东身份被质疑的股东(比如有名义股东、出资不实等问题)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吗?被告对原告非股东的抗辩,法院认为非同一案,不予审理,原告已经登记为股东,故有权查阅。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是否实际出资,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故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2013)大民初字第6842号民事判决书
    2023-04-16
    487人看过
  • 职工持股会股权收购方案
    一,职工持股会股权收购工作的原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处置方案,依法办事.2,保护职工利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3,职工持股会股权收购关系到总公司股改的总体进程,各单位要确保按规定的时间表完成.二,收购方案总公司系统各级子公司中职工持股会(工会)股东的职工个人现金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以及在个别三,四级子企业中存在的与职工持股会性质相似的有代持情况的职工出资形成的股权(以下简称职工股).分红问题2006年的分红按原来的办法由职工持股会继续享有.收购价格(1)收购价格确定的依据以200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特别分红后的)作为职工股作价依据.(2)保底价为照顾职工利益,设立保底价.有职工持股会股权的,保底价为职工原始现金出资加资金利息减去职工持股会所持股权历年累计分红(包括此次特别分红,包括百含划转部分的分红)的50%;当职工出资部分享有的净资产评估
    2023-06-09
    285人看过
  • 股东知情权能代替行使吗
    肯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既然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否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有权加以拒绝。理由在于,依照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也就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此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不能忽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则一些小股东完全可能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卖给公司的商业对手,对公司而言,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笔者更赞同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但是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正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但股东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
    2023-06-20
    78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者权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知情权
    词条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前有权获得充分、明确、真实的信息,包括产品特性、价格、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信息。 这一权利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做出理性、明智的消费决策,防止商家隐瞒或误导消费者,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知情权要求企业... 更多>

    #知情权
    相关咨询
    • 股权人提起诉讼能证明股东的名义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8
      股东可以向法庭提交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内档以及发起人协议予以证明
    • 质押股权的股东能行使知情权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4
      质押股权的股东怎么行使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 挂名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益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20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挂名股东仅满足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信息上显名的形式要件,但不满足出资的实质要件,也不满足参与公司决策、分红、行使股东权利、签署各类文件的表象特征。在认定挂名股东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拥有真正的股东资格,有权处分相应的股权。但是,挂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不得
    • 什么是股东知情权,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22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 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没有下列情形: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
    • 如何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8-22
      股东代表诉讼中以公司的名义提诉讼,因为股东代表诉讼时股东发生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