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保险法修改中两个问题的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6:56:00 265 人看过

对新法修改中两个问题的探讨

新《保险法》的修改体现了从以事为本到以人为本,监管的目标要明确“为了谁”的问题。综合国内外的保险立法,在监管目标的问题上,无非是目标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或者是双重目标——维持市场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但重点都是保护消费者。本文就监管方面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几个观点。

市场行为监管需借鉴国外经验。关于市场行为监管,国外一般有五大机制:法律的保障,除了《保险法》以外,还有相关的一些法律也有相关的;制定市场行为手册,要么由监管层制定,要么行业自律;消费者教育,许多国家将此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对消费者教育有利于消费者自我保护,也迫使公司提高效益;保险公司的信息充分披露,包括合同签订前增强信息披露;公司一些非合规行为的纠正机制,如国外的投诉处理机制、投诉指数分析、损害赔偿机制等;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机制。

严格实行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这次新法修订,增加了对公司股东资质的要求、任职资格的要求、实缴货币的要求,保监会还可以增设条件。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自去年以来,保险经营主体爆发式增长,有人提出是不是太快了。这样导致人才跟不上、人才不正常的流动、高管的数量和质量不行,保险从业者的门槛比较低。我认为,重要的不是公司准入制度,而是行业退出机制,要使差的公司不能存活太久,要把差的公司淘汰出去。金融危机不能为了稳定,就不淘汰差的公司。

监管存在空白。现在对保险合作组织、互助保险公司还缺乏监管,现在只是对其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其他还未涉及。比如,渔业互保协会注册在民政部,由农业部主管,情况复杂,监管也存在空白,要考虑平等对待弱小的经营主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09: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信息披露相关文章
  • 保险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与探讨
    (1)保险利益保险业有句法律谚语:“无保险利益,无保险”。我国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对保险利益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也没有区别对待,给保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带来很大困难。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目的是弥补损失。投保时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保险利益的,不赔偿损失。但是,如何处理保险人投保时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取得的情况?案例一:童某用现金购买了林某的一辆宝马车,但没有向对方索要现金收据。车辆过户前,保险已过期。童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车辆投保。但根据当时的车辆牌照登记情况,保单上注明实际车主为林某,投保一个月后,童某完成了车辆所有权的过户,但未及时办理车主和车辆号牌的变更和标注。两个月后,童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应当认定被保险车辆的占有人、管理人、承租人具有
    2023-05-02
    115人看过
  • 探讨房中房的合法性问题
    房中房的一般性改造装修是不会违法的,若因装修造成了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装修人责令整改,处以罚款。因非法改造造成建筑物损坏、结构损坏的危险性尚且不大的,对被损害人作民事赔偿处理,造成人员伤亡、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等的,依刑法追究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房中房违法吗房中房如果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导致房屋建筑整个安全性降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改建都是违法的。私自改动设计,可能给楼层造成比较大的承重压力;如果假设卫生间、厨房等需要铺设下水管道、可能破坏楼层板,造成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6-30
    439人看过
  • 保险合同代签问题探讨
    代签保险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投保人或者投保代理人未亲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是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都是无效的。但是,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对代签、盖章行为的认可,那么这份保险对于投保人来说就是有效的。不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有效吗?《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条规定使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只有保险费交纳之后方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生效。保险合同应属于诺成性合同,它的成立不以交纳保费为要件。如果当事人约定,保险合同须至保险法交清时才生效,那么这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的一种附加的延缓或停止条件而已,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概念。投保人交纳保费和保险人
    2023-07-01
    275人看过
  • 保证保险中的两个问题是什么
    (一)关于保证保险中债务人恶意行为的区别处理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领域中,债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恶意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贷款人(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现象越来越多,且正引起我们的重视,特别是在这种场合中能否对贷款人、保险公司的责任予以公平分配及对二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已经对法律的公信力构成了严峻的挑战。然而在仔细分析、系统论证的基础上,我们仍愿意乐观地阐述我们的看法:债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恶意应分为自始恶意和临时起意的恶意,对于这种区分在许多人(包括笔者之初)看来没有实质意义,但当对这两种情形进行不同处理的假想最终证实成立时,所有的思维定势即被突破。(1)保证保险中债务人自始恶意的处理:债务人自始恶意是指债务人在与贷款人、保险公司签订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之时便对合同的不履行存在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若将清偿责任强加给保险公司确有不妥。虽然从表面看有似于信用风险发生,但本质上却是债
    2023-06-01
    70人看过
  • 探讨房改拆迁的补偿问题
    有房产证的房改房,拆迁补偿的标准各地不一,当地政府拆迁时是公开公告的,具体细节到拆迁部门查询。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改房政策据有关房改房销售购买办法规定,在市政府作出的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人购买房改房需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手续,也可以到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但必须凭登记过的房改房预售(买卖)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
    2023-07-07
    364人看过
  • 关于做会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做会,通俗说法称标会,在法律上则为合会,是民间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型态,具有赚取利息与筹措资金的功能。互助会的起会人称为会首(或称会头),其余参加互助会的人则为会员(或称会脚)。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会员的本金部分还是会受到法律保护。有要求返还的权利。做会如果数额巨大,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罪。某标会会脚23人,会首1人,共计24名会员。每月开标一次,约定月标金10000元。形式为内标会,会首为甲。第一个月,第一次聚会投标,按规则会首甲得标。所有会脚必须缴交10000元给会首,因此甲可得230000元。实际上凡是会首即在首期享有无息借款的权利。第二个月,第二次聚会投标,23个活会会员大家都来竞出利息,假设乙出价800元最高,第二个月即由乙得标。甲因已经死会,本月必须拿出10000元给得标的乙,其他22个活会会员,则各缴交10000-800=9200元给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借得10
    2023-06-15
    258人看过
  • 公司中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问题探讨
    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1、民事责任风险,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赔偿损失,法定代表人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风险,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刑事责任风险,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与风险1、法定代表人掌握代表企业签定合同的最终决定权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果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以公司的名义签定合同都被认为是一种越权行为。2、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的最终控
    2023-07-02
    113人看过
  • 权益法核算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有哪些
    一、投资企业获得现金股利的处理在权益法核算下,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按照其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的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通常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调整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当期应分摊(或折旧)的金额后的净损益为基础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因此,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损益,与按照其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和应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确认的金额往往存在差异。通常而言,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是以其实现账面净利润为基础所作的分配,投资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往往与已确认的投资损益不同,当投资企业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小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已增加的长期
    2023-06-12
    141人看过
  •  企业改制中的产权问题:集体企业改革探讨
    本规定明确了国家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社区经济组织投资、其他法人投资、职工个人投资和企业用公益金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等投资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产权归属。同时,也规定了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以及企业按照地方政府或原主管部门规定享受的优惠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产权归属。最后,本规定还明确了企业组织研制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改制后的产权归属。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属于国家所有。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社区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4、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5、职工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能够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6、企业用公益金购
    2023-10-30
    255人看过
  • 针对法院立案不及时问题的整改措施探讨
    (一)立案庭的工作任务繁重。立案职能的单一化与多样化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目前我院是实行“大立案”格局,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送达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二)立案庭担负起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较广,服务对象中有许多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同时由于这些人对于律师业的错误认识以及不信任等原因,在起诉时,他们很少先去寻求律师的帮助,从而给法院立案工作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致立案庭担负起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党支部党员整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存在的问题:1、学习上不够深入。2、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缺乏创新性。3、宗旨观念不够牢固。4、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少,缺乏亲民性。整改措施:1、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政治理论修养。2、勇于创新,改变死板固定的工作状态。
    2023-07-07
    182人看过
  • 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探讨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富裕劳动力加速向城市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形成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目前全国的农民工数量在2亿人以上。但我国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被排除在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之外,成为不受保护的“边缘人”。如何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是当前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一、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如果农民工老年生活没有保障,势必影响绝大多数农村家庭的生活,影响整个农村的稳定。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全体公民都能平等地享受各项权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也应该享有平等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等权利。农民工如果被排斥在养老保险体系之外,陷入困境时可能会采取违法行为以获得基本生活所
    2023-05-03
    121人看过
  • 对与司法鉴定人有关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人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在整个司法鉴定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文章仅对与司法鉴定人有关的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取得,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人的司法责任等四个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在这些方面的缺陷与不足,进而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设想。关键词:司法鉴定人问题设想所谓司法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或者判定的人。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其为具有较高科技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自然人。司法鉴定人在整个司法鉴定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紧对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完善,解决与司法鉴定人有关的问题,使之与现代诉讼活动的发展相配套、相适应,就显得极为紧迫,本文将对我国与司法鉴定人的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研讨,以期对这些问题更加重视,早日解决这些问题。一、关于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司
    2023-06-06
    366人看过
  • 保险受益权基本问题探讨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术语,我国《保险法》对之作了初步规定,但因漏洞颇多,致使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产生许多争端,诸如应如何对保险受益权定位定性,如何界定其与继承权之间关系等问题仍未澄清。笔者不揣浅陋,拟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希有益于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一、保险受益权适用范围之争保险受益权究竟应适用于哪些险种之中,可谓仁智互见。依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三款之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言下之意,受益权亦即受益人依照人身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可见,《保险法》是将保险受益权与受益人严格定位于人身保险合同之中的,而与财产保险无涉。此种观点正是保险法、保险学中主流观点。揆其理由,杨*寿先生解释云:“财产保险契约之性质,既在‘禁止得利’,则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害填补人不得因而得利,除被保险人之外,别无所谓受益人。被保险
    2023-06-15
    207人看过
  • 对域名抢注问题的探讨
    (一)问题的产生及含义域名抢注第一次引起世人关注是在1994年,当时美国一个叫Jimchashel公司注册了包括trm.com、exqire.com等18个域名,而另一个美国公司DennisToeppen则以别人的抢注了约250个域名。域名抢注最早引起国内重视是在1995年底,而据有关统计,到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家企业的商标在互联网上被作为域名抢注,其中包括广为人知的全聚德、娃哈哈、容声、海信等商标和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如同仁堂、五粮液、红塔山、健力宝、长虹、容宝斋等。域名在网络上代表着入网申请者的身份,具有类似商标或商号的识别作用。有些用户冒名占位,抢先将他人企业名称或为域名,以达到阻止他人入网或索要高额域名转让费的目的。有人在网上以他人企业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进行注册,还有些人注册了域名的使用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现象被称为域名抢注。[1](P1
    2023-04-23
    218人看过
换一批
#基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更多>

    #信息披露
    相关咨询
    • 新保险法修改对保险法有哪些内容?保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3
      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其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关于立法目的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二、关于保险专营新《保险法》第6
    • 对象条件的探讨问题对象有哪些条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5
      1针对正在进行中违法行为2制止当对方丧失进攻行为时立即停止3对当原则
    • 按揭房的归属的法律问题探讨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6
      问:结婚登记前我个人出资付了按揭房的首期,结婚登记后才到银行以两人的名义办理按揭手续,但购房合同上只有我一人的名字,请问离婚后房产属于双方的吗答:此房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按房产证为准。如果房产证是你一个人名字的,宜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婚后的已付的分期付款部分一半返给对方。如果是二个人的名字的话,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那你的首期作为你个人的婚前财产来处理。
    • 诉讼程序问题探讨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1、中,及问题可否与离婚诉讼本身分开另诉2、一方只起诉离婚问题,对方提出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必须要走反诉程序呢3、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某些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对方提出要求将更多的财产确认为共同财产(未提反诉,但法院就增加的财产收了诉讼费),双方均未提财产分割,此时法院可否依职权直接判决将财产作出分割呢4、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具体操作(协议、提出有关主张、同意竞价、准许竞价、进行竞价
    • 安全生产问题探讨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1
      为您粘贴以下内容,如有具体问题再进行探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