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实际效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6:00:54 366 人看过

法律对于格式条款效力上的规定一般有效。但是如果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则无效,而且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且当事人还需要要求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因此格式条款的效力要看具体的条款规定,从而进行处罚和处理。

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格式条款合同就是属于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对于此合同的条款在法律中没有多做规定,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形来进行确定,所以,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清楚相关的条款,这也是为避免让自己的利益受到相关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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