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10:26 331 人看过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发出公告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申请后,应向被执行人作思想工作,尽量让其自动履行,若拒不迁、退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限定期间,责令房屋占有人或土地占有人按期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被执行人逾期不迁、退的,应当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事先不通知的,不能执行。如果通知后,应当到场的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以及退出土地被搬出的存放物,可由人民法院指挥执行人员运走,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雇请人员和车辆运到指定处所,交由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收,搬迁财物的运费及拒绝接收财物后的损失,一律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整个执行过程中,特别是需要搬运的财物,必须—一清点,详细记录在案。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员和参加协助执行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附卷备查。

强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将迁出的房屋或退出的土地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及时结束执行程序,以防出现别的意外或出现新的纠纷,如原房占有人又重新搬回或其他人抢占房屋等。

【文书范本】

______人民法院

公告

()字第号

关于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但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年月日前。到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

年月日

签发人:

经办人:

填写说明: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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