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犯罪;
2、恶意透支。
其中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居多,因为伪造的信用卡没有起用金,一旦使用得逞,就会对特约商户、委托结算银行、合法持卡人或者是发卡机构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的侵害。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作案工具”,即伪造的信用卡多来源于境外地区。这些伪造的信用卡几乎都是境外的不法分子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制作而成,制作精良,几乎可以以假乱真。据查,上述伪造的信用卡是由不法分子采取窃取合法持卡人资料等方式伪造而成,之后,又以销售或者合作等方式交由其他不法分子携至境内伺机作案。所以,此类案件的真正“元凶”,即伪造信用卡的不法分子往往潜身境外,很难被缉拿归案。
(3)犯罪方式多系团伙作案。犯罪分子往往数人勾结,各自分工,骗得财物后各自分赃;他们往往寻找对大商场或珠宝行等特约商户情况较熟悉的无业人员,许以小利,利用他们持卡至上述特约商户刷卡消费,骗取黄金饰品、移动电话等贵重商品。有的境外不法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携带伪造信用卡的数量竟多达一二十张,交给无业人员持其中一张至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其本人则在附近“遥控”指挥,若发现被拒绝刷卡,即立即与身在境外的不法分子联系,若未被特约商户发现,则继续换卡骗刷。
(4)作案时间往往比较集中,作案对象大多是境外银行或其他发卡机构授权的特约商户。犯罪分子大多是在短时间内连续持伪造的信用卡至大型商场、珠宝行或者是高级娱乐场所等特约商户疯狂购物、消费或者提取现金。在特约商户或者结算银行发现被诈骗之前,犯罪分子已经骗得大量价值昂贵的商品。
犯罪的法律概念和犯罪的非法律概念
所谓犯罪的法律概念是指具体国家法律上规定的犯罪概念,其他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而是研究者从社会等其他角度在理论上所研究和运用的犯罪概念,是非法律的犯罪概念,有时这种概念还笼统地被称为犯罪的社会学概念或犯罪的理论概念,总之,它是相对于犯罪的法律概念而言的法律之外的犯罪概念,例如宗教上的、道德上的犯罪概念等。犯罪的法律概念是法律规定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对这种概念的探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允许研究者有超范围进行发挥的余地,更不允许研究者以自己的价值观对犯罪概念进行另外的定义,法律对犯罪概念的规定是研究犯罪法律概念的前提。而在具体的法律中,不同的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又存在不同。因此,犯罪的法律概念一般是具体的确定的。而对犯罪的非法律概念的研究则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任凭研究者在一定的范畴内进行理论探讨。犯罪是评价事实,在没有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概念的探讨中,研究者定义犯罪概念的唯一依据就是价值判断,而且往往就是研究者本人价值观的体现。在这里所谓的价值无涉原则,只能是种追求,而不可能是实际。实际是,正是研究者的不同价值观决定了犯罪的非法律概念,或者说犯罪的社会学概念、犯罪的理论概念是决不会统一的。在理论上追求犯罪的一般概念等于水中捞月,是永远做不到的事情。
对犯罪概念法律和非法律(社会学的、理论的)的区别,是讨论犯罪概念的必要前提。对犯罪概念问题的讨论,有时,例如在讨论政治犯罪,讨论本国的犯罪时,首先需要的是研究者明确的态度和立场。这种态度和立场主要不是政治的,甚至也不是理论的,而是宪法的。理论上所说的恐怖主义在我国实际就是暴力恐怖犯罪。我国政府历来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活动。我国法律禁止一切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暴力行为。我国刑法第120条是刑法修改时增加的一个新犯罪类型,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在我国不仅进行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是犯罪行为,而且组织恐怖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参加恐怖组织,即使没有进行其他活动也构成犯罪;如果同时还进行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活动,还要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我国新刑法对暴力恐怖犯罪的法律规定是比较严厉的,体现了国家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决心,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反对暴力恐怖犯罪的心愿。在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都不承认政治犯罪的概念,不仅暴力恐怖犯罪不认为是政治犯罪,而且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也不认为是政治犯罪,这里主要涉及的是公民和理论研究者的宪法观念问题,这是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我们所说的恐怖主义是在考虑国际习惯,从理论意义上来使用的。实际上,所谓的恐怖主义在我国法律上就是指暴力恐怖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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