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惠农政策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由此也带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益增多,主要表现在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由于涉及到切身经济利益,导致该类纠纷往往矛盾相当激烈,难予协调,更容易引发群访、闹访事件,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1、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明显增长。以如皋市为例,法院受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为19件、43件。由于各级人民调解机构的协调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固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数量呈现激增趋势。
2、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具有代表性。虽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还是特别多,但往往一个案件的处理涉及一批村民的利益,如涉及我市林梓镇林梓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案件处理涉及100多户村民利益。
3、纠纷持续时间长,进入诉讼后处理难度较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牵涉乡镇、村组、农户等多方利益,往往历经多部门调处,而且有的问题相关法律、政策中也难找到明确的依据,处理结果容易引起一方甚至双方的不满。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4、涉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增加。由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大量农民的土地被集体征用,相关农民失去土地,而村集体给付的补偿标准不能使村民满意从而引发纠纷,并且要求集体返还土地的请求实际已经大多不能实现,该类纠纷涉及许多农户,极可能引发群体矛盾。
5、案件类型多。不仅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还包括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以及因承包地被征用或被占用而发生的补偿费分配纠纷等。涉土地承包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审理该类案件的复杂性和疑难程度。
二、形成原因及折射的问题
1、村组织对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法律效力认识不到位,对证书中已确认的土地归属未经合法程序随意处置,导致纠纷发生;村级组织重新处置的直接原因是流转土地被开发建设时带来的利益之争。
2、不同村镇之间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不一,导致不同村镇农户相互比较,导致纠纷发生。该类纠纷的产生源于各方利益的不均衡,在本市范围内由于地区不一,在土地流转时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由于不同村镇农户之间信息互通,致使补偿少的地区农户产生意见,要求同等待遇,因此产生纠纷。
3、部分土地流转合同内容违反了原约定用途,即耕地用作为集中居住建设用地和项目建设,集体土地被以村委会名义租用后,实际用地者为镇政府,由于粮食价格上涨,原本拮据的镇村财政矛盾更突出,短时期内解决的可能性不大,导致纠纷发生。
4、农村基层组织调处纠纷能力不足,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矛盾是日积月累而来。一些争议不大的纠纷,因没有及时处理而不断扩大,矛盾加深;对一些历史原因存在争议的土地纠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矛盾激化或进一步扩大;还有许多纠纷虽经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处理,表面上平息了纷争,但未从根本上予以解决,随时可能酿成新的纠纷。
5、法律宣传不到位,乡村干部不依法办事导致纠纷发生。诸如不重视合同管理,甚至于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情形存在。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据反映至今仍有将经营权证书存放在村委会的情形。
三、建议对策
1、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协调机制,加大该类纠纷的协调处理力度。法院、政府法制办、农工委、村镇等部门加强沟通,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就及时跟进,协调处理,将矛盾化解于萌芽中。
2、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户、村镇干部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和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政策法律。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规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行为。
3、引导村镇管理部门强化合同意识,规范承包经营证书的发放。承包经营证书是农户取得经营权的证明文件,也是农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不少乡村干部对发放证书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证书发不发无所谓,这样往往容易导致纠纷发生。
4、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及土地流转情况的检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容易发生的地方,往往政府检查督促不力,对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土地发包、收回、流转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化解。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掌握、及时处理,能够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防止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
5、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建议农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设立仲裁委员会,不断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快构建乡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三位一体的调处体系,公正、及时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6、法院要加强案件审理力度,加大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涉及的法律难点问题强化研究,提高解决该类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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