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高注册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著名商标认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该实际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类产品中位居前列;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被认知程度;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第八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商标注册证;
(四)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提请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组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派公正、廉洁并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参加评审。
著名商标评审工作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著名商标认定材料按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进行审查、论证,并进行评审表决。
第十二条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著名商标资格,须经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经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评审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对评审为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驳回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发给商标所有人《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给《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
(一)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
(二)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组成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人员在推荐、评审和认定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违反评审程序的。
第十五条著名商标资格有效期为4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该著名商标资格失效。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安徽字样,也可以将著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
第十七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明书、广告上,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标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标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未注册的的;
(二)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
(三)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使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著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应自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之日起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扩大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范围的;
(二)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三)伪造虚假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资格的;
(四)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已经消亡的。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关著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六条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评审费用。经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应当交纳公告费;公告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曰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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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商标申请条件是怎么的啊?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8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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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著名商标认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81、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2、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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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作权商标权转让相关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1您咨询的问题,如果是欠条,则诉讼时效为2年,可能已经过期了。如果是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时间的,则诉讼时效为20年。我是安徽省安庆市程玉伟律师,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由撰稿人、第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高端法律服务项目组组长、PPP项目经理、中国注册投融资风险管理师、中国总裁律师、中国剧作家协会会员、安徽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特邀维权律师、安庆市十佳公益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实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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