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认定工伤 劳保局却成了被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9:36:01 384 人看过

小工受伤致残,公司否认是工伤,将劳保局告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孙明实习生夏盼)小工王某在工地清除垃圾时,不慎跌入烟道口摔伤。经司法鉴定,她已构成三级伤残。武汉市劳保局据此认定其为工伤。承接该工地改造的湖北森鑫建设公司却以一纸诉状将市劳保局告上法庭。

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劳保局居然成了被告。昨日,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匪夷所思的案子。

事发:女工跌入烟道口受伤

据了解,今年4月15日,武汉市劳保局作出了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称:2007年4月7日下午4时,森鑫建设公司员工王某在流芳一改造施工现场清除建筑垃圾时,跌入烟道口摔伤。经医院诊断,其头部受伤。后据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构成三级。王某按要求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伤申请、医疗机构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

武汉市劳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其为工伤。

公司:与伤者无直接雇用关系

森鑫建设公司对武汉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表示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了行政复议。该厅于今年8月2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森鑫建设公司对该认定及行政复议结论又不服,认为王某不构成工伤,该认定书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其结论错误。

该公司介绍,已将流芳一改造施工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刘某个人,王某系刘某个人雇用的人员,负责提灰和清理楼面垃圾。该公司与王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并无直接的雇用关系。

昨日,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事发当天,王某被安排休息,且她是在给丈夫送水途中受伤的。在认定过程中,我们依法向武汉市劳保局提供了证据,但市劳保局视而不见。王某的受伤并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应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该公司认为,本案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某是否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后,并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方可进行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故该认定书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劳保局:施工方应担责

武汉市劳保局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调查,刘某属于自然人承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森鑫建设公司应当作为用工主体承担相关责任。

该局称,在调查中得知,伤者王某当天在施工工地清理垃圾,因此森鑫建设公司在举证材料中的王某当天休息无证据证实。王某受伤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伤。

武汉市劳保局称,工伤认定是对伤害性质的定性,用工单位是否给予补偿不影响伤害性质的认定。

一、工伤鉴定的程序

1、工伤认定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鉴定流程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2、鉴定时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1]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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