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经营权证对户口迁出的人员还能在上面出现吗
土地使用证户口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如果户口已经农转非,集体土地可以收回,如果迁出以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回收土地,依据土地承包法,承包人合同尚未到期,迁出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人意愿,决定是否回收土地。
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需征得与迁入农村所在地派出所的同意即可。手续办理相对简单,只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从现住所地派出所申领户口迁移证,注销户口。
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1、如果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如果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你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土地。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如果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如果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你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耕地。
相关阅读: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一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迁移条件:
(一)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二)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三)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四)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五)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六)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七)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二办理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或7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二)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三)《户口簿》、《身份证》;(四)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和未就业证明;(五)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六)投靠父母的须提供《未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
(七)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派出所要做调查材料,同时还要提供以上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证户口迁出,如果是非农户口,在农村原有宅基地的,由村委出具证明公告,乡镇政府审核以后,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户口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可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用地由集体回收,土地使用证应当标明户口所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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