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承包经营权、建设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权这些都是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表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农村农用土地;建设使用权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地役权是相邻土地(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相应权益;宅基地是农村建设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法律是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用益物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自己创设。所以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单是学界很少有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划分为用益物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归入为用益物权的范围。用益物权的意思其实就是指使用物品取得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即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权。对于动产的使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或者借贷合同来进行。
3、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只能就其标的物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为相应的处分。
4、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用益物权人便能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除了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
三、使用权的种类有哪些
房屋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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