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确当事人配合建设工程价格评估的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2:15:36 379 人看过

项目一旦委托验价,必然涉及当事人配合验价部门的工作。我曾经经历过这样一个案例,即仲裁庭选定价格评审部门后,价格评审部门召开价格评审预备会议。会上,双方就谁应该提供施工图和一些信件的真实性进行了争论。最终,价格评审部门只能根据各方感受将工作分配给各方,将本应在法庭上解决的证据收集和工程数据存储责任问题搬离法庭,这就使得价格评审部门作为一名法官或仲裁员努力工作。因此,应当在法庭上明确当事人如何配合审判。主要包括两个程序:质证和质证。

在价格评审中,如何按照相关定额只对项目现场进行价格评审,在价格评审前可能不需要证据质证。但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价格审查部门如果事先不盘问这些证据,必然会使用一些涉案材料,如施工图、竣工图、零工单、材料付款确认书、工机单价确认表、工程设计变更单等价格评审,在价格评审过程中,一旦一方提出异议,价格评审部门可能不知道该怎么办。

例如,在价格复核中,建设单位拿出建设单位出具的“补偿证明”,证明建设单位应当拆除部分临时设施,按照建设单位的指示重新施工。施工单位同意赔偿施工单位返工损失100万元。但是这个证书是没有签名的副本。价格评审部门认为:这个证明虽然是无效的,但很合理,所以会计入工程总价。对此,建设单位认为:当时确实讨论过赔偿问题,但没有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因此,确认赔偿100万元是不公平的。因此,在价格复核前,有必要对证据进行质证。该部门可以在审判前跟踪证据,而不是使用数据。笔者甚至认为,对于重大复杂项目,可以在价格评审中进行听证。也就是说,一旦一方当事人在价格审判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就可以在法院或者仲裁庭的主持下举行听证。价格评审中还有一个举证问题,即谁负责提供相关的价格评审信息。笔者认为,以开庭形式进行的举证责任应由法院或仲裁庭、评估部门和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的确定有两个原则:一是要求价格审查的人提供证据;二是根据合同和法律确定举证责任。

例如,建设单位未确认工程决算,要求通过价格评审确定工程价款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已确认工程决算,但建设单位认为工程决算是无效的不真实、不合法,需要通过价格评审确认工程价款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责任人不能提供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另一个例子是,如果合同和法律能够明确规定工程资料的保管责任,保管方就有提供资料的义务。如果保管方无法提供信息,价格审核部门只能现场按定额审核价格,法律风险只能由保管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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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8日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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