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1号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港澳台同胞、享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及外国人。
(二)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的,不予贷款。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夫妻双方名下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六)本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并以该购建房屋作为抵押物。
(七)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八)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九)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经办事处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办事处实现抵押权。
(十)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证明材料;
3、购房材料;
4、公积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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