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9:02:48 428 人看过

2006-6-13

2006年2月28日,民航总局发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而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一、《规定》的发展与创新

《规定》相当简洁,全部仅六个条文,不到四百个字。虽然简短,却在我国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方面,颇多创新,粗略观之,有以下几点:

第一,大幅度提高了对旅客身体伤害的赔偿责任限额。根据《规定》第3条的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比《暂行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7万元人民币翻了好几翻。

第二,提高(增加)了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限额。对于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暂行规定》未做规定,这从《暂行规定》的名称就可以看出,它是关于旅客身体损害的赔偿,不涉及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1条第5款首次就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规定了赔偿限额,原文为"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根据《规定》第3条第1款第2项,"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整整提高了1000元。因《暂行规定》对此没有规定,因此与《暂行规定》比较,是新规定,是增加的新内容,但是与《规则》相比,则提高了限额。

第三,统一并提高了托运行李和货物的赔偿限额。同样,对于托运行李和货物《暂行规定》没有涉及。《规则》则在第51条第1款规定,对于"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1986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9日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物规则》),规定了货物的赔偿限额,即"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规定》第3条第1款第3项,则明确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可以看出,在《规定》之前,对于托运行李和货物,执行的是两个不同的标准。《规定》则不管托运行李还是货物,一律每公斤100元,简单地说,标准一致,价格一样。

第四,建立了赔偿限额的调整机制。根据《规定》第4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可以说,该条的写入,将第3条的内容动态化,给《规定》注入了活力。《暂行规定》12年来未做修订,虽有方方面面的原因,但《暂行规定》自身并没有建立起一种自我更新的机制,《规定》做到了这一点。

第五,体例上逐渐完善。从体例上来看,《规定》将《暂行规定》、《规则》和《货物规则》中关于旅客、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和货物的责任限额纳入一体,统一规定,使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趋于完善。

综上,《规定》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体例上都有发展和创新,具体可概括为三个"提高"和两个"创新",即提高了旅客、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和货物三个方面的赔偿限额,在内容和体例两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它不仅取代了《暂行规定》,从另一角度而言,也是对《规则》和《货物规则》的修订。它将原先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整合到一部法律中,统一规定,使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不仅在内容上趋于完善,体例上更加完整,更重要的是,它反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顺应了航空运输实践的需要,将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

二、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赔偿责任限额--保留还是放弃?

在航空旅客的身体损害赔偿上,《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这是最高限额。这也是沿袭了《暂行规定》的做法。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在我国于2005年批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以后,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考虑,这就是国际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调问题。在此之前,我们在航空旅客运输的损害赔偿上,不管是国内运输还是国际运输,不管是根据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规定,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都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只不过是赔偿限额不同,国际航空运输限额高于国内航空运输。但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一改以前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于旅客人身伤害,基本上放弃了限额赔偿,实行有条件的无限额赔偿,而根据《规定》,还是实行限额赔偿,一如从前,并且规定了最高限。这样,在航空旅客运输的赔偿责任制度上,因区分国际运输或国内运输而实行不同的赔偿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双轨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条相比,是一种退步。征求意见稿第4条借鉴了《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实行双梯度责任制。

(二)赔偿限额的调整机制--如何调整?

《规定》建立了赔偿限额的调整机制。但该机制是有欠缺的,缺乏完整性。它规定了进行调整的机关,但没有规定调整的依据以及调整的周期。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通过其第24条的规定,建立了限额的定期审查机制。其审查的依据或标准,明确规定为是有关的通货膨胀因素。在审查的周期上,以采取定期审查为主(五年)、不定期审查为辅的原则。《规定》在审查周期上,似乎是以不定期审查为原则。这样规定,有很大的灵活性,也会有很大的随意性。好处是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审查并做出调整,但也会出现主管机关怠于行使职责的情况,即存在多年不做审查的可能性。重要的不是说一定要定期对限额做调整,而是定期对限额进行审查,如果限额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可不做调整,反之,则应做调整。

总之,在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方面,《规定》摈弃了不合时宜的东西,解决了旧法规因"年久失修"所带来的问题,不乏发展和创新。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规定》是在《民用航空法》和《暂行规定》的框架下做的修订,是在旧"体制"内做了一个小小的"手术",并未摆脱前者的窠臼,也未能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最新发展变化,或者说借鉴的并不彻底,这是美中不足的地方。

(写于2006年3月3日,3月10日修改,发表于《民航管理》2006年第4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2: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人民币相关文章
  • 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
    一、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货
    2023-04-29
    379人看过
  • 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一、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货物本
    2023-04-29
    85人看过
  • 国际航空货运的赔偿责任限制
    通过航空运输的形式发运国际航空货物或者国际快递,如果出现货物的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时,客户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呢?其赔偿金额并不是由实际托运的货物的价值决定的,而是适用于《华沙公约》的规定。《华沙公约》的全称为《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由德、英、法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目前为止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我国也已加入了《华沙公约》。《华沙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在航空运输使用凭证和承运人责任方面的有关问题,规定了以航空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为另一方的航空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基本原则。该公约修改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运载登记的行李和载运货物时,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约合20美元)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如登记的行
    2023-06-08
    182人看过
  • 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标准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国内空运保险责任范围了解了赔偿标准后
    2023-02-06
    365人看过
  • 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标准
    一、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标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国内空运
    2023-06-08
    435人看过
  • 国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国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国内
    2023-05-04
    373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民币
    相关咨询
    •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6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006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并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2006]8号),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自《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
    • 航空承运人有效的运输责任包括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由几个航空承运人承办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
    • 违反航空运输合同承担责任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4-27
      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责任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方式是限额。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承办的连续运输,如何分担承运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由几个航空承运人承办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
    • 航空公司承运人的责任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6
      1、民法典的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