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获取证据材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9 07:24:59 370 人看过

一、刑事律师如何获取证据材料

刑事律师获取证据材料如下: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调查收集;

2.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二、刑事证据收集要注意什么

1.证据收集、固定应注意时间性。时间对于证明犯罪来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据收集的时间性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由于任何犯罪都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所以收集、固定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必须与犯罪实施时间相吻合。

如果所收集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没有在案件发生的时间段内,证据就失去证明力。所以,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中应十分注意对时间的锁定。

二是对贪污、受贿罪行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的证据可能会随时间的延长而消失,抓住了时间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对证据收集、固定一定要及时。

2.证据的调取手续要完备。在证据调取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必须在完整提取证据的同时,对一些可能会对所提取的证据产生影响环节加以规定。

3.注重对无罪证据的收集。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受传统侦查观念的影响,有的侦查人员只注意收集有罪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这种按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进行的证据收集,往往不能对全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把握,极容易造成因不能对证据全面把握导致诉讼困难的被动局面。

三、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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