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一)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05)红民一初字第1836号(二)案由:名誉权案(三)诉讼双方原告:天津市华翼足球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杜*华,董事长。被告:李*捷,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南别墅5025号。(四)审级:二审(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审判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南*龙;代理审判员:张*允、孟*顺。(六)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13日二、一审诉辩主张原告华翼足球俱乐部诉称,被告自2005年8月6日始,多次向原告学员、学员家长等散发有损于原告的信件,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及其教练员名誉造成很坏的影响。学员因此纷纷要求退学,故起诉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被告李*捷辩称:信件材料显示单位名称和校长姓名与原告名称和员工姓名音同字不同,不是同一主体,本案主体不成立。原告存在许多问题,信件内容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另外,我曾到天津足协上访原告,在传达室捡到该信件,作为上访信件交给足协,信件并非由我散发,原告提供证人指认我散发信件是编造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三、一审的事实与证据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经营足球培训的私营独资企业。被告子女原为原告的学员。自2005年8月6日,在原告单位培训的许多学员收到标题为《红桥区华-义足球俱乐部学员及家长的呼声》,署名为“天津市红桥区华-义足球俱乐部全体受害学员家长”的打印信件。信件内容重点为:一、华-义足球俱乐部在教学上误人子弟;二、不给学籍和参赛证,欺骗学员家长;三、目前俱乐部瘫痪;四、张-月校长将俱乐部搞成烂摊子;五l号召学员家长不给俱乐部交学费,使俱乐部尽早解散。信件使用了“我们的孩子全部成为华-义足球俱乐部的广告品、实验品、牺牲品、殉葬品”,“让我们明白了、看清了华-义俱乐部真实可恶的嘴脸,华-义从一个误人子弟的足球学校发展到毁人、害人的程度。”“这不是花钱买地狱吗”,“9月1日我们家长坚决不给华-义交钱了,华*早一天解散,参赛证归到市足协,孩子们早一天解放”等大量带有煸动性、侮辱性言辞。本案审理中,围绕被告是否散发了上开信件、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和上开信件的散发是否造成了学员流失并导致原告经营损失等争议的事实,原、被告展开了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证人到庭证明是被告在原告校园门前或指使他们或自己散发上开信件给原告学员和学员家长;提供现存学员名单和交费票据证明扣除支出后可得利益损失18万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提供反证予以驳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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