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针对征地补偿标准申请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是指民事纠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一般来说,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有争议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二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是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如申请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四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行政审判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3。注意。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将民事纠纷告知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4。民事纠纷当事人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抗辩是行政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可以帮助对方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判机关了解事实真相,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决。对方不答复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裁定。
5。复习。行政审判机关收到答辩状后,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需要补充调查或者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纠纷进行调查、检查、鉴定。行政审判机关对一切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有疑问或应当事人要求,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当事人应当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出证据,质证,查明案情。
6。行政审判机关审理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定。行政裁决机关作出的送达双方当事人的裁决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决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标明是否为终局裁决。不是终局裁决的,应当明确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7。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裁决机关应当依法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如何申请裁决
362人看过
-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如何申请裁决
499人看过
-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如何申请裁决
364人看过
-
土地征收补偿如何申请裁决
89人看过
-
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申请期限是多久
211人看过
-
征地补偿标准行政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118人看过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土地性质和土地价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给予的补偿数额和用途的规范和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行情等因... 更多>
-
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如何申请行政裁决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6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
征地补偿有争议如何申请征地补偿裁决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0申请征地补偿裁决的程序是: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
-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争议的,如何申请裁决征地补偿标准如何操作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由省政府裁决的案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申请裁决的范围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
-
如何申请行政裁决?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3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对省、直辖市等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如何申请行政裁决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1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对省、直辖市等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