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厅、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苏劳[2000]11号、苏财社[2000]6号、苏审发[2000]34号
各市劳动局、计经委、财政局、审计局、苏州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目前,全省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相当严重,截止1999年底,全省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25.87亿元,欠费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有629户,分布在全省63个市、县,其中欠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63户,欠费千万元以上的企业13户,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直接影响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认真贯彻国家三部委的《通知》精神,经商省委组织部、省上市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意,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必须签订还款协议书,欠费100万元以上单位的还款协议书,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监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定期通报清欠回收情况。
二、单位欠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要在2000年6月底之前全部缴清,对逾期不缴纳的,作挤占挪用违纪违规处理。
三、有缴费能力不按规定缴纳的单位,严格按照三部委文件精神进行处罚。
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省政府第69号、第139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除按规定予以补缴外,还须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1995年以前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照苏劳险[1999]27号文件规定,“按照应缴纳额和同期居民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补缴历年的基金利息”。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对企业财务收支的监督,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费能力进行评估认定。
六、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企业审计工作,依法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省有关负责企业上市工作部门把好“企业上市”关,督促拟上市公司如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不予初审和推荐。
八、各级商业银行要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使用同城镇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复函》(南银函[1999]45号)规定的结算方式执行,以保证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及时到账。
九、各级组织部门应将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内容之一,对有缴费能力而拒缴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拖欠当年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的,给予撤职处分。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交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暂缓审批工资计划,待交纳后予以补核;对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予核签劳动用工年审合格证;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拖欠不交的企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有关部门通知企业欠费情况,形成通报制度,共同做好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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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催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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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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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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