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执罪自诉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现行法律制度当中关于拒执罪的相关缺陷
1、罪名不够严谨
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很多人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拒不执行的,构不成犯罪,其实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理论上的纷争,但是罪名并没有能够予以修改,造成了许多当事人认识上的误区。另外,该罪名也没能反映出犯罪的本质,罪状描述也不够精确。
2、原审当事人疑惑多
最高院《解释》中的第八条规定,“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按照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和执行中,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犯罪的,均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案件移送后被国家侦查机关所代替,随之而来的是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民商、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变为了刑事案件。这种诉讼主体的更替是案件当事人始料不及的,原本是一般的民商、行政、或刑事附带民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的权利义务到此变成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地位,一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难以查证处理,就会给原审的当事人带来较多的疑惑与茫然。最高院《解释》第八条规定,“……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若是甲地法院审判的案件到乙地执行(或委托乙地法院执行),执行中乙地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基本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案件审判在甲地,违法犯罪事实却在乙地,此案件按规定应该移送到乙地公安机关管辖,乙地的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为了查清案件或财产情况,能否到甲地去侦查?原审案件的当事法院又该以什么身份为侦查机关提供情况,又该由哪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哪个法院审理判决呢?这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一个案件从审理到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造成的,若在办理“拒执罪”中有侦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的提前介入,不仅给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留下了时间和空间,使其有更多机会设置障碍隐匿转移财产,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增大了执行难度。最终有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3、法定刑过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本条明确了在刑事处罚中,法定刑为两种(自由刑、财产刑)。从司法实践分析,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刑期太低。在刑事审判中,罪刑相当是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现实中,有人偷了1000元被判刑,有人欠了20000元多年不执行判决而逍遥法外,这就让人对法律产生了怀疑。实践中,在此类犯罪处罚的立法设置上,没有分别案情,统归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也有显失公平之处。如不划分诉讼标的大小,就有可能造成同案不同标的同判的现象;二是罚金不明。财产刑的适用,目的是犯罪人受到财产上的应得处罚,但《刑法》中也只是笼统作了处罚规定,既没有参照原诉讼标的给予罚金,也没有按照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我国法律当中规定提起拒执罪自诉的话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主要是有些人对于拒执罪的了解太过于片面,就比如在某些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抚养费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够按照拒执罪处置当事人的,所以提起也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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